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体现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目前世界上主要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都不断地向TRIPS靠拢,以适应TRIPS所拟定的强制性标准。
关于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TRIPS第61条规定:“缔约方应规定,至少在以商业规模蓄意地假冒商标或剽窃著作权的案件中适用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处罚。适用的法律补救措施应包括足以起到威慑作用的监禁和/或罚款,其处罚程度应与对具有相应严重性的罪行法律补救措施的处罚程度相一致。在适当的案件中,可采用的措施还应包括充公、没收或销毁侵权物品以及任何其主要用途是用来进行上述犯罪行为的材料和设备。缔约方可以规定将刑事诉讼法程序和刑事处罚应用于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特别是当侵权行为是蓄意的和以商业规模来进行时。”该条可视为成员国对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所达成的国际共识,是最低限度的强制性标准,任何成员国都不得有所保留和例外。
从TRIPS第61条的文本分析,可以看出这一“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国际标准”的几个基本特征:第一,在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范围方面,TRIPS采取的是“至少在……案件中适用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处罚”的表述,这就意味着从国际范围内来看,强制成员国对所有知识产权犯罪都采取刑事保护措施是不适当的,应由各成员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选择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适用范围。但同时,“以商业规模蓄意地假冒商标或剽窃著作权的案件”必须适用刑事保护措施,任何成员国都不得保留和例外。第二,刑事处罚的主要措施包括监禁(和/或)罚款,另外还有充公、没收或销毁侵权物品等。第三,授权成员国可以将刑事保护适用于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经由分析可以看出,对知识产权进行刑事保护业已成为国际共识。但同时,TRIPS也非常强调保护的适度性,因为任何过度的或者不力的保护都将给国际贸易带来损害。
就发达国家来说,对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有不断加强和细化的趋势。“美国的著作权刑法保护呈现出保护对象愈加广泛、保护手段愈加多样化、刑事打击愈加强烈的特点。”[9]并且,发达国家更加强调突出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执法水平的提高,《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的出台就是证明。但同时,发达国家这种不断加强和细化的保护也并非是一帆风顺的,就美国针对网络空间通过P2P技术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打击来说,虽然集中整治了一系列网络著作权犯罪,但是也引起民间团体的强势反弹。[10](www.xing528.com)
与我国台湾地区相比较,目前,大陆地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法律规范以刑法基本法为主体,另外,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部门法以及系列司法解释中有相关补充规定。“在我国台湾地区,过去的‘立法’也将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囊括其中。但是,2003年3月31日以后,由于台湾地区对‘专利法’进行了修订,将专利侵权除罪化,所以台湾地区现在已经不再对专利权进行刑事保护。”[11]
“如果将专利侵权规定为犯罪,有天生逐利倾向的经营者们更会充分利用刑事程序,打压竞争对手,须知,刑事强制措施不但涉及财产,更涉及人身,这对竞争秩序造成的危害较一般的民事诉讼措施更大。我国台湾地区在新的‘专利法’中不但删掉了专利侵权犯罪的规定,而且对民事诉讼中的诉前禁令的使用也规定了相当严格的条件,这正是针对现今市场经济中经营者的知识产权策略在立法上所做的修正。”[12]
对于专利侵权的刑事保护,我国台湾地区在‘立法’上经历了一个从入罪到出罪的过程,这个变化,与TRIPS的精神也是相符合的。因为,TRIPS对于除“以商业规模蓄意地假冒商标或剽窃著作权的案件”以外的其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是否适用刑事保护,是授权性而不是强制性的规范。而我国台湾地区对专利侵权去刑化的这种变化,应该代表了未来的发展趋势,因为对专利权的侵犯更多的是对权利人权利的侵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威胁相对较小,并且权利人通过民事手段一般可以获得与被侵犯权益相当程度的赔偿,所以,动用刑事手段似乎并不妥当。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