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本书尝试在目的论的指引下,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客观要素和诉审互动关系进行前后一贯的理论建构。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为逻辑起点与理论脉络的主干,系统性地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各基本制度所涉及之基本理论进行探讨,努力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诉审互动关系、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所涉及的各基本制度的理论解答形成一个围绕目的论而展开、前后一贯的理论体系。通过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目的的探索,本书揭示出:环境公共利益具有非可要件化、非独占性、非经济性和非人类性等基本特点;民事诉讼制度在保护此种特点之公益时主要发挥的乃是一种环保行政执法之诉的制度机能,由此造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政策实施型诉讼和事实出发型诉讼的诸多特征。以上由公益保护之目的所探索出的基本理论脉络延伸贯穿于本书其后对各基本理论的探索,使之都在目的论的指引下形成一个逻辑一贯的体系。
其次,将诉审商谈主义的诉讼构造运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是我国学界探讨诉讼构造,即审判权与诉权互动模式时最常使用之理论模型,但本书指出此种极化的二元独立的理论模型仅仅具有比较法上的意义,而未涉及对民事诉讼制度如何生产正义裁判的问题。因此,即使学界普遍认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相当的职权主义色彩,但是由于职权主义这一诉讼构造理论仅具有比较法价值,且在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构造探讨中具有一定的贬抑色彩而常处于民事诉讼制度之正义性的反面,故而无法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如何产生正义判决提供诉讼构造的指引。本书将商谈主义运用于诉讼构造的探索,认为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所具有的政策实施型与事实出发型诉讼的特点,其判决之正当性只有通过商谈主义的诉讼构造,即通过信息的充分输入、程序参与者的充分论辩,才可能保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具有正当性,而不是沦为法官职权运作的单方行政调查程序。(www.xing528.com)
最后,通过检讨环境侵权责任要件揭示出我国规范出发型诉讼的强大传统对于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制度机能的影响。虽然环境公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本身需要在个案中对于是否存在公益、如何加以保护进行具体的判断,但是由于我国深厚的规范出发型诉讼的惯习,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总是直接越过对环境公益本身的司法论辩,而直接将问题导引至环境侵权责任要件的审查上。但此种审查下造成大量的环境公益损害无法为此一民事程序所确定与救济,从而限制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机能的发挥,导致其不得不主要发挥一种环保行政执法之诉的功能,而对于形成公共政策等机能即使我国现行立法上存有空间,也在此种规范出发型诉讼惯习的影响下难以探索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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