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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理论与制度的司法实践操作指引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书对于各相关基本理论与基本制度问题的回答相信能够对我国现行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操作指引。

基于理论与制度的司法实践操作指引

1.有利于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从2012年确立至今,仍处于立法上的快速变动阶段,反映出我国立法者在相关基本问题上仍有犹疑、反复不定乃至存有难解的矛盾。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问题为例: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时仅笼统规定适格原告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在此之后,2013年修订之《海洋环境保护法》保留了海洋环保行政机关提起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规定,但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订时仅规定了环保社会团体的原告主体资格,在适格原告上采取了一元化的立法模式,由此便产生了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殊法之冲突,《海洋环境保护法》所规定之行政机关是否能成为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便产生了立法上无法解释的矛盾。而随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12月3日印发并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全国逐步推进以省级政府为索赔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则使得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的问题进一步复杂化。[1]

本书的研究意义便是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解答,从而为立法者完善我国现行制度提供理论工具,比如前述之适格原告主体之问题,本书便通过诉权成立要件的理论探讨,对我国现行立法在此问题上的矛盾进行了探讨与尝试性的解决。

2.有利于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www.xing528.com)

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还相对粗疏,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虽然已经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有了一般性的指导,但是在许多实践的基本问题上仍然缺乏立法上的明确指引。比如说在诉讼标的问题上,现行司法解释已经显露出了某种不同于传统民事私益诉讼的倾向,但是在实务上具体如何进行诉讼标的的界定与识别则仍需要理论上的指导。

本书对于各相关基本理论与基本制度问题的回答相信能够对我国现行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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