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条 商业组织预防贿赂失职罪
(1)本条中的任何相关的商业组织(C),如果与C有关联的任何人(A)意图达到以下目的而贿赂他人,成立商业组织预防贿赂失职罪——
(a)为了C获得或者保持商业业务;或者
(b)为了C在进行商业性业务时获得或者保持任何形式的好处。
(2)但是,C可以通过证明自己建立了以防止与C相关的人实施贿赂行为的适当程序,作为抗辩理由。
(3)为了实现本条之目的,A贿赂他人,如果且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
(a)现在或者将来成立第1条或者第6条所规定的犯罪(无论A是否已经因该罪被起诉);或者
(b)在不考虑第12条第2款(c)项和第4款的情况下,成立该罪。
(4)任何与C有关联的人的含义参见第8条。国务大臣颁布的指引的职责参见第9条。
(5)本条中,“合伙企业”是指:
(a)《1890年合伙企业法》所指的合伙企业;或者
(b)根据《1907年有限合伙企业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合伙;
或者是根据联合王国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规定的具有类似特征的公司或者实体。
“相关商业组织”,是指:
(a)根据联合王国任何地区的法律设立和开展商业业务的组织(无论其业务地点在何处);
(b)在联合王国任何地区内开展业务或者部分业务的任何其他法人(无论在何处设立);(www.xing528.com)
(c)根据联合王国任何地区的法律设立和开展商业活动的合伙企业(无论地点在何处);或者
(d)在联合王国任何地区内开展商业活动或者部分商业活动的任何其他合伙企业(无论在何处设立)。
以及,符合本条之目的,某项贸易或者职业应当是商业性活动。
第8条 关联人的定义
(1)为了实现本法第7条之目的,如果任何人(A)为了或者代表C提供服务(不考虑任何条件下的贿赂),则A与C有关联。
(2)A为C提供服务或代表C提供服务并不影响二者之间的关联关系。
(3)相应地,A可能(例如)是C的雇员、代理人或者分支机构。
(4)至于A提供服务是否为了C或者代表C,应当考虑相关情况来确定,而不能仅考虑A与C之间的关系的性质而做出决定。
(5)但是,如果A是C的雇员,除非另有证据证明,应当推定A是为了或者代表C而履行职责的人员。
第9条 商业组织预防贿赂指引
(1)国务大臣应当颁布适当的程序指引,相关商业组织可依其预防相关人员实施第7条第1款所规定的贿赂行为。
(2)国务大臣可以随时根据本条或者修订后的指引颁布修正的指引。
(3)国务大臣在根据本条发布任何规定之前应当同苏格兰大臣进行协商。
(4)国务大臣应当以自己认为适当的方式颁布指引。
(5)本条中所使用的表述与第7条中的表述有同等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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