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条 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罪
(1)任何人(P)向外国公职人员(F)行贿,意图对行使外国公职人员职权的F施加影响,成立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罪。
(2)P也必须试图获取或者保持——
(a)商业利益;或者
(b)在实施商业活动中的任何好处。
(3)P向F行贿,如果,且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a)P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提供、许诺或者给予任何经济上的或其他形式的好处。
(i)给予F,或者
(ii)根据F的要求,或者得到F的同意或者默许向任何其他人,并且
(b)F作为一名外国公职人员,其所在国的成文法律既不允许也不要求F行使职权时受到许诺或者给予礼物的影响。
(4)在本条中所提及的对外国公职人员F行使职权的影响包括以下方式:
(a)任何过失地履行其职责,并且
(b)任何利用F作为此类官员的地位,即使不在F的职权范围内。
(5)“外国公职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a)无论通过任命或者选举在联合王国境外的任何国家或者地区(或者该国家或地区下属的地方)担任立法、行政或司法机关的职务;
(b)履行任何公共职责——(www.xing528.com)
(i)为了或者代表联合王国境外的某个国家或者地区(或者该国家或地区下属的地方);或者
(ii)为了该国家或者地区(或者下属的地方)的任何公共代理机构或者公共企业;或者
(c)作为公共国际组织的官员或者代理人。
(6)“公共国际组织”,是指其成员来自任何下列——
(a)国家或者地区;
(b)国家或者地区的政府;
(c)其他公共国际组织;
(d)由上述国家、政府或者国际组织的混合形式。
(7)为实现第3款(b)项之目的,“适用于F的成文法律”是指——
(a)如果P试图影响F履行职责的行为,并且该履行职责将受到联合王国任何地区法律的管辖,则是指联合王国任何地区的法律;
(b)如果(a)项不适用,并且F是公共国际组织的官员或者代理人,则适用该公共国际组织的成文规则;
(c)如果(a)和(b)均不适用,则F作为外国公职人员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可适用。但是相关法律需要包括在下列文件中——
(i)任何成文宪法,或者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者通过的在有关国家或地区适用的条款;或者
(ii)任何可以适用的且能够在公开出版的书面来源查询的司法判决。
(8)为实现本条之目的,任何贸易或者职业是一种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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