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调查员制度借鉴了国外经验,被用来收集相关可能作为有组织犯罪或者其他更特殊的犯罪的证据使用的信息。该制度在国外由来已久,在塞尔维亚则是晚近的事情,200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了该制度。制度的本质是收集和提供针对犯罪集团或者犯罪组织的嫌疑人成员的合适证据,若有必要,还需就证据出庭作证。其法律依据在于,与其他特别取证手段相关的特别之处。一是能够运用秘密调查员制度的只有有组织犯罪或者战争犯罪检察部门,其他犯罪则不能运用该制度。二是秘密调查员制度只有在基本条件满足之外额外满足一个条件才能运用,该额外条件是其他特别取证手段无法收集证据或者收集证据非常困难。因此秘密调查员制度具有附属于其他特别取证手段的特征。[24]只有在满足该额外条件的情况下,秘密调查员制度才有可能被运用。
秘密调查员的运用需要预审法官根据检察官的合理申请作出。该法院裁决具有强制性,刑事诉讼法对此做出了选择性的要素规定。通过分析个案的裁决可以看出,选择性要素值得重视,这一要素意味着启用秘密调查员的裁决会同时规定秘密调查员可以使用技术手段来拍照、录音、光电记录。有了这些手段,秘密调查员可以对参与或者涉及的对话进行记录,当然有关秘密调查员是否可以在其不参加的、发生在住处或者房间对话通过安装窃听器进行记录的问题仍然存在。我们认为应该是包括了对他人对话的窃听。[25]因此,可以理解为预审法官的裁决本身是否包含了进入住所或其他场所安装窃听装备的内容并且使之合法化,或者说进入住所是否需要特别的法院裁决。由此出发,我们应该对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回顾,根据刑事诉讼法,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限制入内的场所进行监视和记录是被允许的,但在住所是被禁止的(第171条)。受该条规定的影响,本文认为,在此情况下,可以考虑由法院就进入住所或类似场所、安装窃听装备单独作出裁决,只有这样才能够与塞尔维亚《宪法》第40条有关住所不可侵犯的规定相一致。最适当的解决方案是由刑事诉讼法尽可能地对该问题作出清楚规定,就何种条件下秘密调查员可在住所采取录音、光电记录措施,进入住所以法院裁决为前提条件。秘密调查员的时限根据收集证据的需要确定,最长不超过1年。不过,如果检察官提出正当请求,预审法官可以再延长6个月,即秘密调查员最长可以持续1年半。秘密调查员的裁决须遵循特定规则,这些规则由秘密调查员制度本身性质所决定,且规则之间相辅相成。首先,秘密调查员的管理员负责内部事务,通常是秘密情报机构、军队安全机构的负责人或者其他被授权的人。实践中,管理委员会负责秘密调查员的行动,且是秘密调查员的直接领导。其次,秘密调查员通常采用假名或者代号。秘密调查员通常由内务部、秘密情报机构或者军队安全机构的人员担任,除非案件的具体情况,秘密调查员可以是其他人员,甚至是外国人。为了保护秘密调查员的身份,有关机关会在数据库里编辑相关数据并且制作相应的身份文件,这些数据都是保密的(第185条)。
综上,塞尔维亚秘密调查员制度存在两个特异性:一是秘密调查员禁止实施犯罪行为,否则要接受处罚(第185条第4款),这与许多其他国家的对应司法制度有所不同,尤其以美国为代表。在美国等国家的司法制度里,秘密调查员如果行动受到干涉,是可以对犯罪分子进行回应的,也可以帮助其他人实施犯罪行为。[26]秘密调查员实施上述行为会导致多层问题,如果秘密调查员实施犯罪或者不实施阻止犯罪的行为以免自己的身份泄露,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参照刑法总则有关紧急避险的规定来处理。[27]二是秘密调查员会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人被特别询问,该询问会对秘密调查员以假名或者代号方式进行。只有在诉讼参与主体和律师不会泄露秘密调查员身份的情况下才会进行这种询问。(www.xing528.com)
秘密调查员在法庭询问之前确认其身份,秘密调查员的身份将被审核并被作为保密信息处理。同时法庭的裁决不能够完全建立在或者决定性地建立在秘密调查员的证言之上(第187条)。在塞尔维亚司法活动中,匿名的证言是不被认可的,除非是秘密调查员作证的场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