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行动的条件是当特别取证的法律要求都满足的情况下方可作出。主要包括:(1)冒充购买、出卖、提供服务。(2)冒充行贿或受贿。冒充购买、出卖、提供服务用以发现查探和提供如下犯罪证据,包括走私和非法交易违禁品或贵重物品。很明显,针对有组织犯罪,冒充行贿或者受贿将能够澄清或者证实腐败犯罪,因为腐败犯罪常常表现为有组织犯罪。[14]冒充购买、销售、提供服务是建立在秘密调查员没有暴露的合作关系,或者在有组织犯罪中的工作关系。在特定的场合以及有组织犯罪的特定行为中,最常见的是走私和非法交易,“买方”会向冒充行动的警察咨询,他们在对警察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特定货物的样品或者更少量的交易,警察通常是扮演顾客的角色。通过这种方式,秘密调查员或其伙伴在犯罪组织中的信任得以增加,警察也能够调查和证明有组织犯罪的犯罪行为,在抓获犯罪嫌疑人,扣押非法交易、走私的货物也会有更多便利条件。[15]在评价便利条件时,不仅要将走私货物的种类和数量予以考虑,对于犯罪链条中行为人的数量及在犯罪组织中的作用和地位也应予以考虑。
冒充销售的面临的问题是要在什么地方取得特定待售物品。如,若需进行冒充毒品交易,警察将在什么地方取得毒品。虽然所有临时扣押的毒品,包括根据法院裁决最终面临销毁的毒品,都置于内务部掌控之下,问题就是该毒品是否被用于实施取证行为。[16]因此,冒充购买的场合多于冒充销售的场合,因为在冒充销售的场合,不光存在如何取得用于销售的物品,还存在着如此销售的物品的最终命运的问题。即如果冒充销售了毒品,如果没有即时抓捕,该毒品被嫌疑人使用的可能性就会很高,无论是他们自己使用还是被运往别处。关于该特别取证措施,冒充的性质只能是行为的结果是冒充的,如在造成严重身体伤害、谋杀、强奸的场合,冒充行动不得适用。在建立犯罪联系人的阶段,包括在冒充条件下实施犯罪,自然而然地一方会对另一方产生影响,如双方之间的相互反应,在当涉及一方被要求的行为时,不应明显地含有引诱犯罪的要素。同时,这必然暗示着一项工作或行动的建议,工作或行动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其他惯常的具体要素,因此特定形式的指导,例如对取证手段的指示,在案件中是不可避免的。[17]
此项特别取证措施的决定条件,须由预审法官根据检察官的合理请求作出裁决,该裁决需要包含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同时,对该特别取证的期限延长也遵循同样规则,即对有组织犯罪的冒充行动最长可以持续一年。如上所述,秘密监听通信、秘密监视及记录由法院作出裁决,由授权警察、秘密情报机构、军队安全机构来执行。法律对于冒充行动还有特殊规定,即如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的裁决可以由其他被授权的人执行。这里的其他被授权的人应该是指当地国家机关、机构、企业中被授权的人,甚至包括当地的外国机关、机构、企业中被授权的人。[18](www.xing528.com)
在冒充行、受贿的场合,其他被授权的人包括被要求行贿的人,即被动腐败。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被授权的其他的人,是指由预审法官裁决指定的警察、秘密情报机构、军队安全机构的主体,这并没有被法律明确规定。冒充行动需要强调的是:一是被授权的人实施的冒充行动依照刑事诉讼法不构成犯罪(第176条第2款)。二是被授权的人不得怂恿其他人实施犯罪,否则要接受处罚(第176条第3款)。这实际上就意味着在冒充购买、销售、提供服务(例如冒充行贿、受贿)中,被授权的人不得将授权的行动再委托他人,因为这将构成引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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