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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监视和记录的界定及执行流程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若为如此,立法者并没有清楚界定该项特别取证措施,因为立法者没有明确表明秘密监视和记录还包括嫌疑人相互之间的交流。此项措施的时限与秘密监听通信一致,这意味着针对有组织犯罪,秘密监视和记录最长可以一年。秘密监视和记录由警察、秘密情报机构、军队安全机构执行。秘密监视及记录结束后,所有收集的证据及和秘密监听通信所要求的特别报告一样要向预审法官提交。

秘密监视和记录的界定及执行流程

秘密监视应在满足特别取证一般条件的情况下作出,理由是:出于调查嫌疑人在公共场所,或者限制入内的场所的联系人或者通信,嫌疑人必须极可能出现在那里或者在那里搭乘特定的交通工具等,目的是确定人员的身份或者对特定的人员或物品进行定位,嫌疑人的住所除外(第171条第1款和第2款)。秘密监视通常表现为对室内声音的监听,对人员、车辆的秘密拍照,对设施的可视化监视,用传统或者数码相机摄像机录音机及类似设备的秘密记录。通常应用于现场发生的交谈,如,在街道、广场、公众集会。但不涉及特种技术设备的运用。与秘密监听通信相比,差别体现在秘密监听通信是运用特定技术设备对通信进行拦截,而秘密监视只是视觉观察和监视,此类特别取证手段的第二要素是单纯人体的交流的控制。[12]秘密监视同样包括对人员和物品的技术记录,其重要性在于除了遏制以外,该项措施还能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采用此措施,可以防止其他犯罪的实施,能够获取表征被监视人的同伴的特定倾向、喜好、习惯,查明该同伴接触或将要接触的人员,以及与阻止犯罪发生有关的其他事实。因此,根据客观的可能性,监视的过程(包括被监视的人以及与程序相关的重要物品)都被适当的技术设备予以记录。针对前述法律规定,记录是否只包括录像还是同样也包括录音也值得讨论。一方面,有观点认为,记录是包括视频或者图像以及声音的。另一方面,根据秘密监视的目的,有观点认为,秘密监视只是发觉嫌疑人的通信和联系人,确定人员的身份或者对人员、物品定位,因此,秘密监视应该只包括视频或者图像的记录,不包括声音。[13]无论如何,有关该问题的争论还有待司法给出答案。但是,本文认为,秘密监视不仅包括视频或图像记录,还应该包括声音记录,这是立法者设立该法律规范的本意所在。当然更为方便的措施是对法律规范更加具体化以清晰的解决该问题。

另一个争议问题是,立法的规定是否意味着不是对嫌疑人交流内容的监视和记录,而仅是为了发觉嫌疑人的交流活动进行秘密监视和记录,从而对嫌疑人的监视记录只能被作为一个物理现象来理解。若为如此,立法者并没有清楚界定该项特别取证措施,因为立法者没有明确表明秘密监视和记录还包括嫌疑人相互之间的交流。对此,实践的观点是通过运用该措施,对嫌疑人与他人的交流可以通过进入场所、安装技术设备加以记录,重点在于该手段不能在嫌疑人的住处进行。(www.xing528.com)

关于该项举措的适用由预审法官检察官的合理请求启动该程序,法院的裁决必须包括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应要素。此项措施的时限与秘密监听通信一致,这意味着针对有组织犯罪,秘密监视和记录最长可以一年。秘密监视和记录由警察、秘密情报机构、军队安全机构执行。监视报告以及收集的证据依照预审法官和检察官的要求,按日向其提交(第173条第1款)。秘密监视及记录结束后,所有收集的证据及和秘密监听通信所要求的特别报告一样要向预审法官提交。预审法官收到证据和报告后的处理与秘密监听通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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