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的目标是解读特定法律解决方案,即该方案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为塞尔维亚的司法机关,特别是警察、检察院、法院,构建了成功打击腐败犯罪的有效机制体系。腐败犯罪对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以及安全稳定构成威胁,其破坏法治、民主,侵害人权和扭曲市场竞争。[2]腐败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造成了影响,并成为一种大趋势。2015年世界峰会[3]强调需要建立有效的民主措施,以提高对公共行政、公共经费、法治效率和责任的公民需求进行回应。离开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有计划的预算、在高科技成果领域的专业知识、各级国家机构的协作、监测塞尔维亚经济发展和投资的国际合作等,反腐败不会取得成效。离开了上述主体的工作责任心,打击腐败的职责仅具有“象征性”。
塞尔维亚作为转型国家,新型和增长型犯罪已经出现。在此背景下,塞尔维亚成为复杂、特定类型的有组织犯罪的滋生地,这些犯罪包括腐败、洗钱、经济犯罪,等等。有组织犯罪的众多类型,及其与经济和政治权力拥有者的联系,使得对此类犯罪发现、调查和证明变得更加困难,包括贿赂犯罪在内的一些特殊类型犯罪,在没有特别取证手段的情况下难以证明,特别是实施此类犯罪的主体已运用最先进的包括通信手段在内的现代化技术手段的情况下。特别取证通常在比较法或者国际法的论述中作为特别取证技术或者特别调查技术提及。特别取证的目的是调查证明特殊的犯罪行为,该类行为若仅采取一般取证手段难以调查和证明,这也是有组织犯罪、腐败犯罪的特点之一。当然,这绝不意味着常规证据手段在刑事诉讼中无足轻重,只是说当面对这些犯罪时,常规的证据手段不足以胜任。根据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2005年的倡议,[4]特别取证手段是审判、起诉、调查部门为了调查、证明严重的犯罪及嫌疑人所采取的不提示犯罪嫌疑人的措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指出有必要采取特别证据手段进行有效的反腐败斗争,通过这种方式收集的证据应被法庭接受。(www.xing528.com)
2004年在北京召开的国际刑法协会第十七届大会已经认识到特别取证手段在反腐败及相关犯罪斗争中的重要作用,尤其是秘密调查与通信的秘密监听。尽管大多数特别取证手段都是侵入性的,需要极度谨慎对待,其在调查、证明反腐败犯罪中的作用是公认的,因为腐败犯罪中通常没有目击证人或者直接证据。欧盟委员会2014年的一项研究显示,秘密监听通信、秘密监视、秘密调查员是在应对有组织犯罪、腐败犯罪中最为有用和广泛采用的三项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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