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来看,其所针对的是特定人及与该特定人相关的特定犯罪事实,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人为罪犯的情况下,应当推定其无罪。但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特别之处在于,它不针对特定人或者特定罪行,只负责对有关财产的违法性审查,是一种“对物不对人”的程序。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明确在追逃追赃的背景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法律性质。相关法规法条中有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相似的法理规定,如我国在2018年10月施行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明确规定在查封、扣押和冻结涉案财产方面,只要外国请求符合相关条件不需立案就可以冻结扣押,一定程度上符合无需确定有罪即可开展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理念。[4]
进一步讨论,在一般的刑事诉讼程序、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中所规定的没收财产,实际上指的是对涉案部分犯罪人合法财产的一种剥夺和惩罚措施,这种判决一经做出立即生效。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既不同于没收财产刑的规定,也不同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中没收财产的规定,该特别程序的没收对象是:(1)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2)违禁品。(3)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没收对象必须与犯罪具有相关性。且这种对相关财产的没收应当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时终止审理。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综合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对象和后果,可以发现,特别没收程序实质上并不是一种惩罚措施,因为任何惩罚措施都是对合法利益的限制和剥夺,而特别没收程序明确规定是将与犯罪有关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和没收,目的是控制非法利益以防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用,阻碍其继续犯罪的可能性,更倾向于将非法利益和损失“恢复原状”。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具有实质上处分犯罪人财产的功能,主要起到预防性的保全财产作用。俄罗斯早在2006年就将没收财产规定为“其他刑法性质的措施”,并将其从《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中的刑罚体系中废除,不认为没收财产是一种刑法惩罚措施。(www.xing528.com)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预防性功能在程序适用中均有体现,利用成功的追赃案例,特别程序的开庭审理等阶段,通过多种渠道实时公布案情和赃款赃物追缴退缴,营造宣传效果,打造追逃追赃舆论基础。在境外追逃追赃领域,该制度的预防性体现在通过使得犯罪分子和家人无法获得任何经济利益,有效的震慑腐败犯罪分子,对于潜在的犯罪分子的犯罪心理起到抑制作用,起到一般预防的作用。[5]在境内,这种预防性特征体现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启动上。《规定》明确指出对该程序成立所需犯罪事实的审查设置在人民法院接收检察院提出的违法没收所得申请之际,类似于刑事诉讼法在侦查阶段要求的审查标准,并非是定罪量刑的审查,起到特殊预防作用。而我们所讨论的无罪推定,是在定罪量刑方面普遍适用的一种准则,强调对刑事责任的定罪量刑,在认定有罪前不让其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实质上更相当于一种预防性保安措施,没有对犯罪事实在定罪量刑进行审查的需求,因此对特别没收程序无需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在黄艳兰案中,假使法院根据疑罪从无原则推定部分款项为贪污所得,贪污罪的罪名不能成立,也可以继续开展影响有证人证言证明存在高度违法可能性的相关财产的特别没收程序的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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