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的基本职能是保障国家监察法的有效实施,由此监察委亦可被归入广义的执法机关,纪检监察人员的工作可概括为“执纪”和“执法”两重属性。《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范围,《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监察法以列举方式将监察对象的范围进行了扩大。
从社会职能分工的角度来看,高校内存在教学科研人员、党务行政人员、资产后勤人员等工作序列和编制分类,在监察体制由“多部门、多元化”监督转向“集中化、一元化”国家反腐结构模式之时,针对分工细密、多权属的人员构成,高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执法在监督对象、监督范围、监督监察的依据和处罚都与过去有了较大区别,履行的监督职责也应作出必要调整。因此,高校纪检监察工作需要坚持问题导向,结合高校实际,把握新时代执纪监督工作特点,根据校内人员分类设计监督体系和重点,用监督权制衡公权力,健全对权力运行进行制约的监督体制。本文认为,从高校人员的分类构成角度,依据不同的职务身份和权力属性差异,为高校纪检监察部门设计预防为主、主次衔接、轻轻重重的监察机制,把精细化管理制度优势转化为监督治理效能。(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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