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腐并非局部或个案的问题,而是影响所有社会和经济的跨国现象;廉政,并非速成或一蹴可就的事业,而是需要社会各阶层与各领域,及各机关、私人企业群策群力,属于一个长期而艰巨的文化再造过程。因此,《公约》采取了预防为主、打防结合及公私协力之统合治理策略,以专章对涉及政府、公部门、私部门的预防贪腐措施进行专门系统规定,强调用行政、立法、司法等多领域手段综合预防贪腐犯罪,而对贪腐犯罪预防一直是台湾地区反贪上较弱地方。惟随着公约的地方法化及《联合国反贪腐公约》首次报告公布后,现也逐步朝向改变传统的重惩罚轻预防的思维,致力创造预防贪腐的机制,发挥预防贪腐的功能。
然而,要改变此思维,政策上须建构起让受委托的权力者不想(Won't)贪腐、不必(Needn't)贪腐、不敢(Daren't)贪腐、不能(Can't)贪腐及不再贪腐(No more)之“五不”预防贪腐策略,即(1)建立起不愿贪腐的自律机制,让廉洁者有所值、有所得而不想、不必贪腐。(2)建构更严密课责机制,以增加贪腐之风险,而使想贪腐者不敢、不能及不再贪腐。
本此理念,“法务部廉政署”为实践“降低贪渎犯罪率、提升贪渎定罪率、落实保障人权”三大目标,彰显优质政风文化,进而对各项可能发生之弊端展现“预警”功能,以“培养公务员拒绝贪污成为习惯”“防贪先行,肃贪在后”“推展‘行政政风’功能”“建构纵向及横向之肃贪体系”“全民参与”为中心理念,目前订定《推动“廉政新构想——以民为本”具体策略与作法》,推动各项廉政革新工作。况且,近年来,“廉政署”将政风由过去“揭弊者”之角色,往前拉到“预警”,强化“预警”功能以减少贪污犯罪及公帑浪费为主要任务目标。而其廉政改革重点包含:(1)在防贪上,以倡导及机制设计为主;(2)在肃贪上,锁定高层、结构性贪污为重点,一般贪污原则策动自首;(3)在再防贪上,重新建构机制,填补漏洞,促使公务员勇于任事。换言之,“廉政署”目前在“反贪”面上,为使民众正确认识贪腐之危害,督导政风机构,扩大社会参与反贪教育,并将廉政伦理的概念,推展至学校、小区,全面推动倡导工作,往下扎根。在“防贪”面上,致力建构各部门“透明课责”的公务环境,让贪腐可能性降到最低,提升当局的可信任度,为当局获得民众更多的授权,落实除民怨的施政目标。在“肃贪”面上,积极侦办贪渎案件,遵守程序正义,根据严谨扎实的证据,本于专业科学办案。政风人员在机关能够设身处地,站在机关的立场与角度,努力协助公务员不误蹈法网,并响应人民的利益与期待,从正面建设性方式善尽其责。同时为积极落实行政院中央廉政委员会指示“爱护、防护、保护”任务,建立防范或提醒公务员避免再犯之措施及作法,从源头解决现行弊端,让公务人员感受廉政机关的关怀与服务,以顺利推展各项廉政工作。[29](www.xing528.com)
纵使“廉政署”目前所采取的一系廉政革新值得肯定,然而,(1)在防贪上,牵涉不同对象,倡导什么、怎么倡导、谁来倡导以及机制设计能否达到真正透明、课责等问题;(2)在肃贪上,似乎有点抓大放小意涵,如此是否会形成执法底线后退,导致逐渐从小贪到大贪情况发生?须知对贪腐零容忍,是民众共识;(3)在再防贪上,是否会造成官官相护,息事宁人现象等,均值廉政改革再深思、再深化。况且亦须再深入了解分析,为何多数民众认为打击贪污仍有改进空间,以作为改进之参考。
如同余致力教授于廉政预防性措施于联合国反贪腐公约之实践及建议所言:首先,应强化政策、法规之研拟、修改,特别是廉政署应作政策之规划,并且政策规划应先于法规,研拟之政策不应过度受限于现行法规,且强化在定期评估能力及与国际接轨方面之成效;其次,预防贪腐之作法,应建立与强化跨机关平台,廉政工作不一定仅须由政府为之,民众皆可参与;最后期许能建立完善的廉政评鉴方案及进行全面的行政诊断,以及推动全面的流程再造,亦即观察流程中,发现有风险危机之处,即应再行调整等[30],均是未来廉政改革需再深化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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