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为是个人与环境的互动,无法以单一原因说明。缺少外在环境机会,仅有犯罪动机的人,犯罪仍是难以发生,故无论一个人的犯罪倾向或动机为何,克服外在环境上的障碍及犯罪机会亦与个人因素同等重要,并为犯罪一个重要的根本因素。若从犯罪学角度来看舞弊,通常有一个流程,先意识到“压力”,像是财务问题或劳资关系变化等,然后碰到“机会”,最后具有“合理化”的理由,才促使舞弊的发生,因而学者将此类危险因子归类成两类,分别为犯罪者特征及企业环境。犯罪者特征通常为入不敷出、过于追求名利、高额个人负债、与客户往来密切、低薪不符其能力、玩弄心机、具有强烈挑战心态、豪赌恶习、家人给予不当压力、工作表现不被肯定等;企业环境通常为过度信赖重要员工、缺乏适当交易授权诚信、不当透漏个人投资与所得、未区隔交易授权与相关资产保管、缺乏独立绩效、不重视细节、资产保管与账户处理功能未分开、会计职能分工不清、权限与职权划分不清、内部稽核频率不足等。[3]
就贪腐行为理论而言,有从社会结构与乱迷理论、一般紧张理论、中立化技术、新机会理论而论述;另相关实证研究,有从结构因素、控制因素及机会因素来探讨影响贪腐的因素;亦有从个人因素、职务因素、压力因素及监控机制来分析其对贪腐行为的影响;[4]又有从个人因素、犯罪结构、动机诱因、监控、机会方法、决意因素等来分析贪腐主要风险因素。[5]
Klitgaard曾提出贪腐方程式:C=M+D-A,C是贪腐(corruption),M是独占的地位(monopoly),D是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A是问责(accountability),也就是贪腐=独占+裁量-问责。亦即独占独享的权力位置加上完全的自由裁量,如果不具有有效的问责机制,就会成为贪腐的渊薮。从现实来看,只要公务员享有独占裁量权,无论采取何种问责机制,要根绝贪腐真的很困难。赋予公务员裁量的主要目的,乃是要让资源能更合理有效地发挥效率,以及能更加实现公平正义,因为每一个案均不相同,为了符合公平正义及成本效率,必须考虑个案的不同而做合理的裁量。但因有广泛裁量权,就有它的操作空间。此种现象,犹如研究西西里岛黑手党的意大利著名犯罪经济学者Gambetta所言,在某些不稳定的交易市场中,往往买卖双方互不信任,使得交易不能顺利达成。而西西里岛上黑手党的出现,正是为那些在不稳定市场谋生的人提供保护,使其交易过程得以顺利进行,所以黑手党在本质上是一种提供“保护服务的企业”(protection firm)。[6]台湾地区黑金的出现,正是为了满足巩固维持执政优势的保护市场;同样地,公务员拥有裁量权,便足以提供“保护市场”,以牟取暴利。由于无法避免公务人员独占行使裁量权,但贪腐又严重损及民众对公正公务的信赖,因而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贪腐犯罪便成为严格刑事政策规范的重点。[7]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可从古典理性论、伦理道德论、社会学习论、组织结构论及文化因素论等观点来解释贪腐。
1.古典理性论
此派观点强调理性选择理论,认为人是自利及以自我为中心的,倘若有足够的惩罚,人便会考虑其利弊而放弃犯罪。易言之,理性选择理论强调犯罪是一种利益与损害之衡量,人可以理性选择而理解刑罚的抑止效果。因此,依据理性选择的途径,违法行为的发生乃是犯罪者在考虑个人因素(如需要用钱、报复或娱乐)及情境因素(如目标物受保护程度及当地警察执法效率等)后,决定冒险而从事违法行为。亦即在选择犯罪之前,理性犯罪者会评估犯罪风险高低、处罚的严厉性、犯罪的及利益及其想从犯罪之中获得的立即利益等,倘若其评估结果犯罪利益大于其风险,便会去从事犯罪,反之则放弃。[8]在古典理性论看来,贪腐是一种利益与损害之衡量,公务员贪腐乃是自由意志决策选择的结果,企图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利益的理性选择行为。
2.伦理道德论
此派观点强调伴随贪腐犯罪的是快乐而非罪恶感,认为贪污犯罪是公务员决策时的个人伦理道德沦丧,因而需强化其道德伦理价值及责任感。此派观点认为,重点并非在外在的环境或是行为人的理性选择,而是行为人因为不再具有伦理道德观念,对于贪腐行为没有任何的罪恶感,故认为重点应该是放在个人的伦理道德提升。(www.xing528.com)
3.社会学习论
此派观点认为人非生而具有犯罪行为的本能,犯罪行为乃系透过生活学习经验而来,而其行为学习模仿来源主要是家庭成员、立即的生活环境及大众传播媒体,比如在工作中,产生“人家都在贪腐了,为什么我不贪?”的心理。
4.组织结构论
此派观点认为行为人的心理因素或环境学习因素,均无法阻挡组织所带来的影响,强调是因为整个组织结构的透明度不够,是组织建构的问题,让公务员有机可乘。又认为在社会环境因素中,有些公务员由于希望获得“社会接受”,寻求生存一席之地而同流合污,但在其初衷,并非意在贪污贪腐,而系由于不贪腐将为组织内贪腐者所排挤,由于此环境影响不得不接受其贪腐同事的“分赃”而导致贪腐行为。
5.文化因素论
此派观点认为贪腐在华人社会一直都是普遍的事,所谓的“拿人钱财为人消灾”。另自古即有“千里为官只为财”之观念,把当官视为生财之工具,而不认为贪污为羞耻;再加上如为请托说项而行贿,受助人以送礼、送钱报答感谢,好像视为理所当然,亦助长了贪腐行为之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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