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犯罪客体规定趋同虽然美、德、日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不同,但是犯罪客体相似,直接客体即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正当权利,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社会的经济秩序。
1.犯罪主体范围基本一致
从美、德、日的立法来看,犯罪主体主要是掌握一定高新技术或技术秘密、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比如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政府内部的高官,他们往往是因为跳槽、单干或为获取暴利等目的,利用职务之便,泄露、盗窃、使用商业秘密。还有一种情况是外部泄露,比如企业的商业合作伙伴和商业秘密被许可人,常见的有原料提供商、销售商、关联企业、银行工作人员等。
2.犯罪客体规定趋同
虽然美、德、日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不同,但是犯罪客体相似,直接客体即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正当权利,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社会的经济秩序。
3.犯罪客观方面大致相同(www.xing528.com)
从美、德、日对犯罪客观方面的规定来看,表现为行为人具有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首先,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未取得商业秘密权利人同意;其次,行为人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各国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其行为综合起来主要有:一是泄露,即掌握一定商业秘密的人把商业秘密告知给第三者;二是窃取,指行为人以不正当方式擅自取得商业秘密并加以利用;三是向外国人提供、泄露商业秘密;四是以利用公开泄露商业秘密为目的的行为。最后,行为人因实施上述行为而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4.起诉方式相似
在起诉方式上,基于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不是重罪,大多不直接侵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在起诉方式上大多数国家采取“告诉乃论”的自愿原则。[11]故对犯罪人是否发动刑罚权,通常由受害人决定,国家不会过多干预。但直接涉及国家利益或情节比较严重的,也可由国家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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