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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念的转变:从偷税到逃税的转变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以“逃税罪”取代“偷税罪”的罪名规定。这一修正的背后,体现的是立法理念的转变,是一种由公权为主导向尊重私权理念的转变,对于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而言,是一种由“权力关系”向“债权关系”转变,由绝对权向相对权理念的转变。由此,立法理念完成了由“偷税罪”向“逃税罪”的变革,国家可以通过调整债权实现方式来达到追缴税款的目的,为逃税罪出罪条款的设立创造了条件。

立法理念的转变:从偷税到逃税的转变

无论是1979年《刑法》、1992年《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还是1997年《刑法》,都将逃税行为规定为偷税罪。但2011年《刑法修正案(七)》正式用“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描述取代“偷税”的行为表述。同时,以“逃税罪”取代“偷税罪”的罪名规定。这一修正的背后,体现的是立法理念的转变,是一种由公权为主导向尊重私权理念的转变,对于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而言,是一种由“权力关系”向“债权关系”转变,由绝对权向相对权理念的转变。

《刑法修正案(七)》之前的规定中,之所以将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定义为“偷税”,是因为国家将税收法律关系自始视为国民对国家课税权的服从关系,国家将应征税款视为国家所有的财产,在这种纵向法律关系中,国民不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被视为对国家所有的财产权的侵犯。但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国权与民权之间或者说公权与私权之间呈现出此消彼长的势头,并逐渐达到均势平衡,公权力在运行过程中“法无授权即禁止”的理念得到提倡并付诸实践。正是在这种理念的影响下,税收法律关系逐渐被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家成为具有债权请求权的主体,享有要求债务人履行给付税款的请求权,在该权利得以行使前,税款并非自始归国家所有,而系归纳税人所有。为保证国家作为债权人请求权的充分行使,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时,国家方得使用行政处罚,甚至刑罚的方式充分保障债权的行使。与之相对,纳税人作为债务人,具有履行税款缴纳的义务,但当该税款实际完成缴纳之前,纳税人对于应缴纳的税款依旧具有所有权。立足于这一关系说,税款作为一种债权请求权,在没有依法定程序履行之前,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并非自始归国家所有。[3]因而,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也并非对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侵犯,而是对法定义务的逃避。也正是由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深刻变革,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成为一种对法律义务的逃避行为,而非对国家税款所有权的侵犯。由此,立法理念完成了由“偷税罪”向“逃税罪”的变革,国家可以通过调整债权实现方式来达到追缴税款的目的,为逃税罪出罪条款的设立创造了条件。(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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