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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的立法革新与司法解构:基于100起判决的分析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该节所规定的罪名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司法机关规制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的“宠儿”。相比之下,逃税罪的适用则显得较为式微。解决上述问题,需要我们对逃税罪的历史沿革进行全面考察,并从既有判决出发对逃税罪的司法适用进行全面检视。这种选择方式一方面能够保证对逃税罪自修改以来的刑法适用进行全面考察,另一方面能够保证上述判决作为考察因子,具有相对公平、合理性,排除人为选择对该罪名实践适用效果的影响。

逃税罪的立法革新与司法解构:基于100起判决的分析

李 腾[1]

目 次

一、逃税罪的立法革新:理念及技术的深刻变革

二、逃税罪实行行为的解构与重构

三、逃税罪出罪条款适用规则的重构

四、结语(www.xing528.com)

摘 要:由“偷税”向“逃税”定义的转变是税收犯罪立法理念的一次重大革新,体现出税收法律关系由“服从关系”向“债权关系”的转变、由绝对权向相对权的转变。逃税罪出罪条款的创设通过有条件的行政处罚达到非刑罚处罚的目的,在行(责)、刑(责)之间构建了出罪的“进路”。逃税行为由列举式向概括式的变革使得单纯的不申报纳税行为被纳入规制范围,行为人通过退税环节骗取税款的行为应根据骗取税款的数额适用逃税罪或诈骗罪。对逃税“比例”进行核算时,应以财年为统计口径,以全部税种的应纳税额为统计总额。在尚无司法解释量化的前提下,实践中应以50万元作为逃税“数额巨大”的标准。行为人多次实施逃税行为时,若数额及比例达到入罪标准,则从整体性评价全部逃税行为。逃税罪出罪条款的设定在程序及实体层面影响该罪的运行:在程序层面,税务机关的先行稽查成为刑事立案的前置程序,行为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系“已受行政处罚”的应有之义;在实体层面,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行为因不具有实质危害性而不应作为逃税罪论处。

关键词:逃税罪 立法革新 数额犯 出罪条款 实质危害性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一直是国家监管的重点领域。1994年我国实施分税体制改革以来,配套法律、法规日趋完善,在刑法中体现为以专节形式规定了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在该节所规定的罪名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司法机关规制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的“宠儿”。相比之下,逃税罪的适用则显得较为式微。但随着2018年影视行业中明星逃税行为的曝光,逃税罪再一次进入公众视野。虽然该案的当事人最终以“被责令按期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8.84亿元”而结案,并由此促使国家税务总局开始全面加强对影视行业的税收征管,[2]民众在欢庆之余,也产生了对逃税罪适用平等性的质疑:一是为何逃税行为可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二是若构成逃税罪,究竟需要什么样的实行行为?三是对逃税行为出罪时,需要秉持何种原则?

解决上述问题,需要我们对逃税罪的历史沿革进行全面考察,并从既有判决出发对逃税罪的司法适用进行全面检视。本文通过裁判文书网,以“逃税罪;文书性质:判决;案件类型:刑事;审理程序:一审;法院层级:基层人民法院”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截至2020年6月22日,共检索到711份判决,其中2009年2份、2010年19份、2011年19份、2012年12份、2013年30份、2014年94份、2015年87份、2016年95份、2017年98份、2018年124份、2019年115份、2020年16份。在上述711份判决中,按照判决生成的时间顺序、每7份判决选取第1份判决的标准,共计选取100份判决。这种选择方式一方面能够保证对逃税罪自修改以来的刑法适用进行全面考察,另一方面能够保证上述判决作为考察因子,具有相对公平、合理性,排除人为选择对该罪名实践适用效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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