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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重复评价和降低盗窃标准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对盗窃罪数额进行认定的过程中,应该坚持将数额减半标准认定为构成要件要素,如其中所列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作为定罪要件之后,不得在量刑中进行重复评价。第2条确立了“数额减半”标准,即:只要盗窃行为人满足解释中所列8种情形之一,盗窃数额即可参照“数额较大”标准的50%确定。然而,实践中,“数额减半”标准中的特殊情节在定罪量刑认定中易发生重复评价的问题。

禁止重复评价和降低盗窃标准

王治华[1]

目 次

一、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与盗窃罪的认定

二、盗窃罪数额减半认定出现的困境

三、盗窃罪数额减半标准的具体适用(www.xing528.com)

四、结语

摘 要:2013年“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其第2条中有盗窃“数额减半”定罪的规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作为定罪情节被评价之后,又进行累犯以及量刑情节评价,有违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在对盗窃罪数额进行认定的过程中,应该坚持将数额减半标准认定为构成要件要素,如其中所列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作为定罪要件之后,不得在量刑中进行重复评价。

关键词:禁止重复评价 数额减半 构成要件要素 定罪量刑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进行修改,增加三种特殊的行为样态,即,数额型、次数型和特殊情节型。“两高”于2013年发布《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盗窃司法解释》)中对相关认定内容提供细化标准,对盗窃罪的特殊盗窃对象和形态作出规定。第2条确立了“数额减半”标准,即:只要盗窃行为人满足解释中所列8种情形之一,盗窃数额即可参照“数额较大”标准的50%确定。该条所列8种特殊情形包含对行为人前科行为考察、曾受过行政处罚考察以及盗窃行为人针对特殊对象实施盗窃行为。这一基于刑事政策考虑的定罪构成要件要素对于打击盗窃犯罪具有重要作用,能够起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效果。然而,实践中,“数额减半”标准中的特殊情节在定罪量刑认定中易发生重复评价的问题。如对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这一特殊情形作为数额减半认定确定构成盗窃罪后,量刑时又对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进行累犯评价,且从重处罚,造成了盗窃罪认定中对该情节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评价,违背了刑法禁止重复评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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