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换二维码案件中,受害人的确定是该案引起分歧的重要原因,对行为人构成何罪具有重要影响。主张构成诈骗罪的观点与三角诈骗和新三角诈骗的分歧之一也在于财产受损人。在上述转移他人蚂蚁花呗的案件中,也存在确定被害人的问题。蚂蚁花呗的额度是蚂蚁金服公司为支付宝账号所有权人(顾客)提供的透支服务,透支额度由公司控制;而额度的直接使用并且控制余额的则是账号所有权人。在蚂蚁花呗被他人盗窃的情形下,直接受损失的人是账号所有人,而实际承受损失的是蚂蚁金服公司。此时,如何确定侵财案件中的受害人具有重要意义。
有学者认为,民法上最终财产受损人与刑法上的受害人可以不一致。民法上最终受损人强调的是犯罪行为的最终侵害性,刑法上的受损人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23]就偷换二维码案件而言,该学者认为行为人的行为近似于构成诈骗罪。如果认为偷换二维码案件构成诈骗罪,阻碍在于无法解释真正的财产受损人并非顾客。如果将民法上的受害人与刑法上的被害人两者分离,将顾客解释为刑法、刑事诉讼法上的被害人,构成诈骗罪的观点则可以成立。但是,这种解释存在结果倒推的嫌疑,背离了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处理的逻辑。从刑法与民法的关系上说,刑法是其他法的保障法,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保证其他法律的实施。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具有二次规范的特性。当第一次规范(如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婚姻法等)受到严重侵害并且第一次规范无法提供充分保护的情况下,由刑法进行第二次保护。[24]如果把其他部门法比作第一道防线,刑法则是第二道防线。[25]可见刑法具有后置性。如果行为被评价为合法则不需再进入刑法评价范围,反之,则需要进行刑法上的二次判断。[26]偷换二维码案件中,顾客交付财物并获得货物,其民事权利并未受到侵害。刑法是民法的后置法,只有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才可能受到刑事处罚。既然被告人的行为并未侵犯顾客的民事权利,那么又如何针对该顾客成立诈骗罪呢?刑法的目的在于法益保护。当法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此时需要发动刑法对行为人进行惩罚。当没有发生法益侵害时,刑法没有发动的必要。偷换二维码案件中顾客没有权利被侵害,也就无须发动刑法对其进行保护。
在侵犯他人花呗余额的案件中,也应当按照民事权利受损的标准确定被害人。例如,杨某在肯德基餐厅内,用被害人陈某某的手机帮其申请网贷,并因此获取了被害人支付宝密码、信用卡及支付宝“花呗”额度等信息。期间,杨某趁陈某某不备,采用扫描他人提供的支付二维码付款再套取现金的方法,先后两次将被害人支付宝“花呗”额度中人民币8 990元、2 644.33元套现后转至其微信账户。[27]上述案件中,陈某某支付宝“花呗”额度被杨某套走,导致“花呗”额度受损。杨某的行为直接侵犯了陈某某对自己支付宝“花呗”额度的控制和占有的权利,直接侵害了其财产利益。也有观点认为,支付宝“花呗”额度是蚂蚁金服公司提供给客户的透支额度,杨某的套现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由蚂蚁金服公司在实际承担,所以蚂蚁金服公司才是被害人。对于如何确定被害人依然要根据民事权利受损原则确定被害人。杨某的行为直接导致了陈某某的损失,虽然蚂蚁金服公司实际承担着该损失,但是陈某某在还款日期到期时要偿还支付宝“花呗”所透支的额度。陈某某与蚂蚁金服公司就“花呗”额度的使用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蚂蚁金服公司可以要求陈某某支付“花呗”所透支的额度,所以最终是由陈某某承担民事上的损失。(www.xing528.com)
在网络背景之下的侵财犯罪,由于第三方平台的介入因素,导致被害人的认定确实存在困难。不论如何,被害人的确定依然要遵循民事权利受损的原则,只有在民事权利遭受损失的前提之下,才能认定为刑事意义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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