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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析新型支付方式下的竞合问题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型支付方式下侵财犯罪行为到底如何认定争议极大,其关键在于行为方式的性质认定存在困境。新型支付方式下盗窃罪的秘密窃取行为与诈骗罪的欺诈行为在秘密性上存在一定重合,但两罪的行为并不完全相似。在新型支付方式下,被害人的财产都是以虚拟的形式存储在平台内,对于以数字形式存在的资金不如实体财物那样直观。被害人(被骗人)的交付行为是诈骗罪的关键行为,这也是诈骗罪作为交付罪的原因。

辨析新型支付方式下的竞合问题

新型支付方式下侵财犯罪行为到底如何认定争议极大,其关键在于行为方式的性质认定存在困境。新型支付方式下盗窃罪的秘密窃取行为与诈骗罪的欺诈行为在秘密性上存在一定重合,但两罪的行为并不完全相似。冒用他人支付账号的行为属于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而在不为人知的情况下转移他人财物的行为也可以评价为秘密窃取,以行为的秘密性作为标准难以将两罪区分开来。在偷换二维码案件中,偷换的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欺骗性质,让他人误以为是商家的二维码而进行付款;同时这种偷换二维码的行为不为被害人所知,行为人正是以这种秘密的方式获取了财物,行为也具有一定的秘密性。在新型支付方式下,被害人的财产都是以虚拟的形式存储在平台内,对于以数字形式存在的资金不如实体财物那样直观。有时被害人被骗按照行为人的指示操作时,甚至没有认识到自己在处分自己账户的钱款,或者对处分的钱款多少存在误解。虽然是被害人将钱款转给行为人,但是这种财产转移的过程被害人没有认识到。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行为人转移他人财产时便具有一定的秘密性。

但是,两罪的实行行为仅仅只是部分实行行为存在重合而已,其核心行为仍存在差异,两罪难以竞合。诈骗罪不仅要求有欺诈行为,还要求这种欺诈行为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被害人(被骗人)的交付行为是诈骗罪的关键行为,这也是诈骗罪作为交付罪的原因。[22]窃取的行为不会让人陷入错误认识,这一点是两罪实行行为最为本质的区别。两者在实行行为上并不完全一致,这也导致两罪不可能成立竞合。如同绑架罪与抢劫罪,虽然两者在暴力手段上(暴力程度可能不同)存在一致,甚至两者都可能以取财为目的,但是两者在核心行为上并一致。绑架罪是弱暴力、事后取财,抢劫罪是强暴力、当场取财,行为方式不一致也导致两者难以竞合。盗窃罪与诈骗罪虽然在秘密性存在一定的重合,但转移财产占有的行为并不相同,难以认为二者存在竞合。(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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