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菁[1]
目 次
一、放贷业务的法律规制以及《意见》提出的背景
二、对《意见》内容的分析
三、《意见》的制定主体分析
四、结语(www.xing528.com)
摘 要:近年来,我国的非法放贷、暴力讨债案件频频发生,造成严重后果,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非法放贷入刑”是在我国现有法律基础上,普遍征求民意后的一项刑事举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10月21日通过《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该条款不仅引发我们对非法放贷行为、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思考,也引起对立法与司法权力界限的思考。本文主要基于宪法角度,从内容是否合法及制定主体是否合法两方面分析该《意见》。
关键词:非法放贷 行为入刑 宪法解释
近年来,金融市场监管政策持续收紧,国家接连颁布了多部规范以整顿金融秩序。2019年,非法放贷已然成为重点整治对象。据相关统计,2019年上半年,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相关投诉量猛增,问题集中突出在畸高利率、不当催收、过度借贷、重复授信等方面。刑事司法领域,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全国检察业务数据,2019年前三季度非法高利放贷成黑社会、恶势力犯罪的最高发生领域,批捕13 072人,占26%;起诉16 422人,占24.3%,共起诉涉“套路贷”“校园贷”“以非法手段催收民间借贷”类犯罪5 240人,同比上升33.2%。[2]2019年10月21日“两高、两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更加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广泛关注。《意见》明确了非法放贷的概念和定罪处罚的条件,为非法放贷入刑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并规定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放贷活动的应当从严惩处,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的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早在《意见》出台前,司法实践就已存在高利贷司法入罪的先河,以湖北“涂汉江高利放贷入刑案”为标志,然而该案自判决以来始终遭受“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双重质疑,本文将基于宪法角度探讨该意见内容及效力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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