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上市公司与市场资本方合谋操纵市场时,一般是基于值得信任的两方或多方主体间的口头协议或抽屉协议,如何证实双方或者多方的勾结是监管上的难题。
1.主观故意的内容
有学者认为,操纵故意的内容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制造虚假证券价格的结果,但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希望这一结果发生。[7]通过对比研究域内外规制,发现诸多国家将影响证券价格和交易量或者诱导交易作为操纵者的主观意图,我国有些学者认为,在对操纵追责时行为人必须具备这种故意。[8]笔者认为,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行为中,操纵者的主观意图是通过运用信息手段,配合二级市场交易,造成证券市场异常波动,诱使投资者跟风交易,从而达到操纵股价的目的。简单说,是操纵者运用信息手段操纵股价获利。因此,行为人在实施相关行为时,是否具有欺诈或者诱导不特定第三方进行交易的故意,是利用信息优势操纵中分析行为人主观故意的重要着力点。
2.主观故意的证明(www.xing528.com)
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的主观意图相较于一般市场操纵更难以证明。一般来说,分析利用信息优势的操纵者是否存在运用信息手段诱导市场参与者投资、从而操纵股价的意图,可以通过制造、散布信息与诱导他人参与二级市场证券交易的关联程度来判断。对运用信息手段的客观行为进行证明,再辅之二级市场上投资者的交易行为,恰好可以证明操纵者诱使他人投资操纵股价的主观意图。或者在合谋操纵中,行为人与其他主体之间签订合同中利益分成条款等内容,都可以直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观故意。
3.合谋的故意认定
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证监会在认定信息披露主体与交易操纵主体存在“合谋”时的认定思路:一是二者之间是否存在明示的合谋故意,比如成文的合谋操纵协议、决议以及资产管理计划等;二是在没有明示合谋的情况下,审查操纵者在资金来源、股权转让、身份职位、意思联络等方面有无关联;三是存在多个证券账户同时交易同支股票时,从交易的品种、时间、地点、方式、价格等方面证明交易是否存在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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