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谋操纵的行为特点
随着监管机构执法政策的调整以及信息技术的革新,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的行为模式表现出复杂性和多元性,衍生出有别于单一主体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的一些新特点:一是参与主体与行为手段的多元化。不再局限于证券从业资格者和资本市场的市值管理主体,更为重要的是占据信息优势地位的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参与其中,信息优势主体与资本优势主体联合,运用信息手段的同时叠加连续买卖或虚假申报等操控证券价格,复合型操纵特征明显。二是操纵者运用和掌控信息的能力越来越强。不论真实或虚假、是否必然公开的信息,都可以作为操纵市场的工具。对信息不仅是被动的“获取”或“了解”,更多为了实现操纵意图,通过控制信息发布的时间点、节奏以及信息披露内容误导投资者。虽然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各种重大信息,同时对各种情形下披露的时间和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但上市公司可操纵的空间仍非常大。如鲜言案中,控制多伦股份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等事项的披露节奏,这类变更根据修改前《证券法》第67条当属需立即公告的重大事件,但鲜言作为可以控制信息发布节点的高管,将近一个月才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几日后才对外公告,对投资者产生了极大误导。三是操纵行为更具隐蔽性。这类操纵行为交易主体身份在二级市场中是复杂的,其中不乏大型投资机构高管,具有极强的证券投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资金的来源也很复杂,操纵者面对监管机构的反操纵执法,通过研究法律规定滞后的弱点,逃避监管,价量占比通常达不到入罪标准,股价与参考指数没有明显偏离。四是信息发布与交易行为存在耦合性。操纵各类主体利用各自优势,里应外合,信息发布与交易行为存在时间点上的耦合联系,以共同达到引诱其他市场主体进行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的最佳效果。由于存在多个主体以多种手段实施的问题,往往容易被割裂为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和二级市场连续交易短线买卖两个独立的行为,被证明为合谋操纵的难度较大。[6]
2.共犯形式下的行为样态(www.xing528.com)
本文研究的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犯罪,共犯为必要形态。按照分工不同,共犯行为分为组织、教唆、实行及帮助行为。此外,共犯行为还包括共犯主体之间的共谋行为。鉴于共谋行为受到共同故意支配,可在主观要件中分析。组织、教唆行为不具特殊性,笔者不予以展开。
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实行行为表现为控制信息行为与交易行为,二者同等重要。交易行为直接作用于股市,控制信息行为虽对股市间接产生影响,但由于信息发布者利用资金和持股优势、更接近信息源的地位优势、明星效应等光环效应,散布信息吸引大量散户跟风,以达到操纵股价的目的,诱导性更强。两种行为都是股价发生变动的根本要素。共同的交易行为则指共犯主体分别实施交易行为,大量又频繁的交易共同达到操纵市场目的,根据交易所的交易记录确定从事市场操纵的账户组,进而查明操作账户组的行为人,行为人按照事先安排,各自操作自己控制的账户,从而形成共同操作账户组。在共同操纵故意的支配下,行为人实施的提供资金、证券账户(或交易编码)、信息服务、技术支持等有助于操纵行为得以实施的所有行为均属于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帮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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