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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优势操纵与司法实践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9年9月上海市一中院宣判的鲜言案[3]和2017年1月青岛市中院宣判的徐翔案,[4]都是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的典型刑事判决案例。2015年4月30日至5月11日,鲜言通过其控制的证券账户组,买入多伦公司股票共计2 520万余股,买入金额2.86亿余元。“徐翔案”是研究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行为类型的重要蓝本。

信息优势操纵与司法实践

2019年9月上海市一中院宣判的鲜言案[3]和2017年1月青岛市中院宣判的徐翔案,[4]都是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的典型刑事判决案例。“鲜言案”中,鲜言作为多伦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个人决定启动公司名称变更程序。多伦公司更名为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鲜言控制了多伦公司信息的生成以及信息披露的内容,且信息披露内容具有诱导性。2015年4月30日至5月11日,鲜言通过其控制的证券账户组,买入多伦公司股票共计2 520万余股,买入金额2.86亿余元。5月11日,多伦公司有关名称变更的公告发布后,股票连续涨停。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鲜言通过控制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以及信息披露的内容,误导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徐翔案”是研究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行为类型的重要蓝本。徐翔等人于2010—2015年,先后与13家上市公司董事长或实际控制人,合谋控制上市公司择机发布“高送转”方案、引入热点题材等利好消息;徐翔等人基于上述信息优势,使用基金产品及其控制的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进行涉案公司股票的连续买卖,拉抬股价;徐翔以大宗交易的方式,接盘上述公司股东减持的股票;上述公司股东将大宗交易减持的股票获利部分,按照约定的比例与徐翔等人分成;或者双方在共同认购涉案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后,以上述方式拉抬股价,抛售股票获利,或实现股票增值。行为模式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与私募机构合谋签订战略性合作框架协议,在股票转让时采取大宗交易、定向增发、质押融资或集中交易等方式,在股价处于低位时大笔买入股票,前者应后者要求控制信息发布节奏和内容,前者利用信息发布、后者利用资金在二级市场交易共同造成目标股票活跃的假象,吸引其他投资者跟风操作,在股价达到高位时卖出股票,实现获利目的(也可反向操作)。获利根源来自其他投资者的跟风操作造成股价波动的差额部分。(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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