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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标不足问题及其完善措施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犯罪的治标预防主要是在法律应对层面加以研讨的,主要涉及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风险防范巡查和随机抽查力度,可安排专人专班对网贷P2P平台发布的信息及投融资标的进行随机抽查核实,进行常态化线上监控。

治标不足问题及其完善措施

犯罪的治标预防主要是在法律应对层面加以研讨的,主要涉及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

从(刑事)立法的角度看,关于P2P网贷的犯罪风险所指向之罪名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十余项罪名,就这些罪名的适用,如果没有具体损害后果的发生,就难以对行为人进行追诉,换言之,从犯罪对策的角度看,这些罪名侧重事后惩罚的被动应对措施,其滞后性显而易见。众所周知,我国征信系统不完善和诚信缺失是造成网贷P2P异化的主要原因之一,考虑到我国社会所面临的诚信危机以及征信系统的建立完善是长期且动态的过程,而该过程与网贷P2P行业的发展现状并不匹配,所以,针对经济领域的失信行为,有必要予以犯罪化。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刑法》第185条之一第1款针对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金融机构设立了“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但是,该罪的犯罪主体既不能包括P2P网贷中介等非金融机构,更不能涵盖自然人主体。“在认为以刑事制裁以外的方法达不到防止犯罪效果,有碍于维持社会秩序时,便应迅速地采取刑事上的立法措施。这样,在刑事立法上,犯罪化便成为犯罪对策的出发点。犯罪化的刑事政策意义在于,用法律宣告对实施了特定犯罪的人将科处一定刑罚,并通过刑罚的威慑作用唤起、强化国民的规范意识,以期达到使一般人避免犯罪的效果。”[22]所以,不仅是为了抑制、预防P2P网贷行业的犯罪风险问题,也是为了推动全社会的诚信机制之建立,我国应当考虑在刑事立法层面增设“背信罪”。鉴于社会严峻信用现状,结合我国刑法第185条之一的规定并参考借鉴德国日本刑法关于背信罪的规定,[23]笔者认为,我国刑法若增设背信罪应特别注重以下问题:一是背信罪的犯罪主体应扩展至一般主体。[24]而该主体背信责任的承担基础应当是基于一定的前置法律关系(如委托、授权等),就这一点来看,德国刑法的规定更为妥当。二是背信行为可广泛地存在于社会各领域中,但鉴于刑法的谦抑原则和二次法特质,将其限缩在经济领域而非所有事务是更为妥当的。三是将背信罪作为“实害犯”对待,并以“造成委托人的财产权益损害”为成立要件,不符合背信罪对失信行为进行早期化惩处的设立初衷,也与我国刑法第185条之一的现有规定不协调。考虑到《办法》中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较为轻缓,而一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其涉及的罪名往往偏重,故增设背信罪也为行刑衔接架设了一座桥梁,有利于实现罪刑均衡。(www.xing528.com)

从司法的角度看,应对网贷P2P行业的犯罪风险,主要在于加强行政和司法机关的日常防范管理工作,笔者认为,该项工作可从以下方面展开:第一,变被动处置为主动应对,加强事前监督管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风险防范巡查和随机抽查力度,可安排专人专班对网贷P2P平台发布的信息及投融资标的进行随机抽查核实,进行常态化线上监控。第二,有关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应将涉及P2P网贷犯罪案件的“立案查处”作为最后一道防线,而非唯一防线,在犯罪风险现实化之前构筑多道防线。[25]第三,强化舆情引导。有关机关、机构可发布涉及网贷P2P的风险提示函、涉罪蓝皮书、白皮书等,并通过集中宣传、案例警示等多种方式,引导群众树立风险意识,避免盲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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