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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新经济犯罪领域的从业禁止制度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济刑法领域刑罚制度的革新是刑之谦抑的内在要求。其三,完善从业禁止制度。《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从业禁止”规定,对于预防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再次实施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从业禁止的性质目前还存在争议,从其适用的条件来看,其不属于刑罚措施,笔者同意将其界定为保安处分的主张。[36]从业禁止制度的外部整合主要是完善与其他刑罚制度、非刑罚措施间的衔接,结合经济犯罪的特征和产生条件灵活适用。

革新经济犯罪领域的从业禁止制度

经济刑法领域刑罚制度的革新是刑之谦抑的内在要求。经济刑法虽然属于刑法的有机组成部分,但其作为特别刑法相较于普通刑法有其特殊性。在刑法立法的刑罚配置方面有重刑化和轻刑化之争。重刑化与轻刑化是指刑罚轻重的发展趋势,涉及的是刑罚的整体调整,是对刑罚的一个动态分析。[31]具体到经济犯罪,其作为非暴力犯罪,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引导下应当进行“宽”处理。经济刑法立法刑罚革新主要包括:其一,废除死刑,减轻自由刑,进行轻刑化处理。死刑的存废问题,自贝卡里亚提出以来,便引发了刑法学者们的广泛探讨,直至今天论辩仍在持续。放眼世界,在各国的刑法理论探讨和刑事立法实践中,逐步废除和限制死刑已经成为刑罚发展的新方向。就我国而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明确提出要“完善人权保障制度”,将死刑改革、“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32]结合经济刑法的非暴力性特征,在金融诈骗罪死刑的废除之后,还应进一步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其二,刑罚的文明化、人道化、现代化。西方国家在刑罚体系方面正逐渐从以自由刑为核心转变为以自由刑和财产刑为中心。经济犯罪作为法定犯,以违反相关经济法规为前提,较之自然犯,其道德可责难性更为轻微,且以侵犯财产权益为主。从罪刑一致原则出发,对其科以财产刑和资格刑是各国通行的做法,这一举措已成为与经济犯罪行为的性质相适应的通行做法。相比之下,我国现行刑法典在经济犯罪的刑罚配置上还存在一些不足,因而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和很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33]此外,刑法分则在经济犯罪配置自由刑时,也存有进一步改善的空间和余地。如《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金融诈骗罪”将金融领域的诈骗行为作为规制对象,在《刑法修正案(九)》废除这些罪名的死刑后,仍存在刑度不适的问题,表现为,与其他经济犯罪一般以“三年”作为划分基本刑和加重刑不一致,金融诈骗罪都将“五年”作为加重刑的起刑点。此外,从加重刑的量刑数额来看,在金融诈骗类犯罪中自然人的犯罪数额达到5万元就构成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34]则应当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区间量刑。但是,结合当下经济发展水平,诈骗数额达到5万元已十分常见,在这种情况下,仍将其作为加重刑的认定标准,量刑起点未免过低。为顺应刑法的谦抑性理念,在经济刑法立法过程中,废除死刑、减轻相应自由刑理应成为刑罚革新的内容。其三,完善从业禁止制度。《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从业禁止”规定,对于预防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再次实施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从业禁止的性质目前还存在争议,从其适用的条件来看,其不属于刑罚措施,笔者同意将其界定为保安处分的主张。[35]“从业禁止”仍需进一步细化。在经济犯罪中,行为人利用其特定身份实施犯罪行为十分常见。通过从业禁止制度的运用,禁止犯罪行为人在一段时间或终身禁止行为人再从事相关行业,剥夺犯罪条件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未来应当在现有的立法格局的基础上,对于限制犯罪人从业资格的相关制度予以宏观的外部整合和微观的内部完善。[36]从业禁止制度的外部整合主要是完善与其他刑罚制度、非刑罚措施间的衔接,结合经济犯罪的特征和产生条件灵活适用。而内部完善则着眼于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条件、执行主体、监督机构等制度内完善,以保障制度发挥其应有的效力。(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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