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国家在经济生活中一直扮演强势掌控者的角色。市场调控这只“看不见的手”直至1992年经济体制转型时才被提出,而如何让“看不见的手”尽可能少受“看得见的手”的支配和影响,以更好地发挥“看不见的手”的积极调控作用,仍是当前经济调控的难题。为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优越性,我们既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应有的决定性或基础性作用,又要充分发挥国家在资源配置中应有的导向性或主导作用,促使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持续发展。[24]从1979年《刑法》初立到1997年《刑法》修正,再到其后的一系列修正案,如何满足和回应社会经济的需要是经济刑法立法一直面临的难题。长期以来,受历史传统、计划经济理念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我国经济刑法立法选择的是一种侧重管控的控制型经济刑罚体系立法理念。从法哲学角度来看,这种保障型立法理念的缺陷源于其背后的唯理主义范式。受唯理主义的影响,立法者们对个人理性表现出一种脱离现实的自信,在面对经济领域的违规犯罪行为时,立法机关总是倾向于选择动用刑法来进行规制,试图以刑法的严厉性强化政府对经济失范行为的管控。因而,在历次刑法修正过程中,立法机关采取的都是扩大主体范围、降低入罪门槛等方式来扩张经济刑法的处罚范围。
要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也在市场经济中发挥其作用,则国家宏观调控这只“看得见得手”就应当相应退出某些领域。市场调控和宏观调控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这“一进一退”投射到经济刑法立法中便是有限犯罪化。一方面,通过对部分经济违规行为犯罪化来为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强力保障,引导市场主体合理行为。另一方面,尊重和保障市场经济主体经济自由,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避免法网过密而挤压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进而挫伤市场活力。而这种以动态刑事法网的构建为内容的有限犯罪化,正是经济刑法立法呼应当前经济发展需要的应然选择,也与社会经济的动态发展历程相契合。(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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