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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违法性的秩序论:反思与优化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认为,经济犯罪侵犯的是超个人法益,侵害的是经济活动的社会性。[3]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也认为,经济犯罪侵犯的是市场经济秩序,违法性的实质在于侵害市场经济秩序(秩序论)。经济犯罪违反了国家经济秩序规范,是对整体经济秩序的侵害,也是对经济行为规范的违反,这符合行为无价值论的逻辑。因此,也可以说“秩序论”是行为无价值论的立场。

经济犯罪违法性的秩序论:反思与优化

经济犯罪侵害的法益是什么?经济刑法学界对此聚讼纷争。一般认为,经济犯罪侵犯的是超个人法益,侵害的是经济活动的社会性。法律保护的主要不是经济从业者个体的个人利益,而是国家的整体经济秩序,以及经济的有序过程。[3]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也认为,经济犯罪侵犯的是市场经济秩序,违法性的实质在于侵害市场经济秩序(秩序论)。早期的行为无价值论,无论是一元论还是二元论,都强调违法性的本质在于违反伦理规范。经济犯罪大多数属于法定犯,伦理性不明显,但新近的二元行为无价值论将违法性基础主要求诸于与伦理无关的行为规范的违反。经济犯罪违反了国家经济秩序规范,是对整体经济秩序的侵害,也是对经济行为规范的违反,这符合行为无价值论的逻辑。因此,也可以说“秩序论”是行为无价值论的立场。在结果无价值论看来,这种“秩序论”存在疑问。按照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违法性的本质是侵害法益。法益的功能一方面在于刑法排除单纯的违反道德行为,即单纯违反道德而不侵害具体法益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罚;另一方面排除单纯违反秩序的行为,即刑法应当保护预先规定的法益(典型的不依赖于国家的个人权利),对于违反仅仅用于支持维护公共秩序和福利任务的法规,应当作为道德上无色彩的不服从行为,也就是单纯的违反秩序行为,仅仅使用非刑事处罚的手段加以制裁。[4]当然,也有观点将这种整体上经济秩序本身也界定为法益,属于超个人法益或集体法益,但是这种带有整体主义倾向的超个人法益立场也受到强烈质疑。德国法兰克福学派为代表的学者完全否认超个人法益(法益一元论),认为超个人法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导致刑法不断扩张;(2)面对新风险不断创设超个人法益和抽象危险犯,而超个人法益模糊且广泛,导致个人自由锐减;(3)导致面对新问题时倾向于马上祭出刑法,违反刑法的最后手段性,使刑法反而变成优先手段或唯一手段;(4)大量入罪导致案件激增,加剧刑法的象征功能;(5)成本巨大,牺牲法治国原则,换取大众的安全感。[5]所以,有“经济刑法之父”之称的德国刑法学家梯德曼也不得不承认法益一元论的批评有一定的合理之处。[6]经济犯罪法益属性问题的研讨滥觞于德国,因其基础性已经受到中国学者的重点关注。[7]

笔者认为,行为无价值论将秩序违反、经济行为规范违反作为经济犯罪的违法性本质,加剧了经济犯罪的“形式化”和“口袋化”,混淆了行政违法与犯罪之间的界限,有必要进行系统批判。(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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