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勇[1]
目 次
一、经济犯罪违法性“秩序论”之反思
二、经济犯罪违法性结果无价值之倡导
三、经济犯罪中行政犯的限缩认定(www.xing528.com)
四、结语
摘 要:把秩序(规范)违反作为经济犯罪违法性的本质,过于重视规范违反的行为无价值,而忽视秩序背后的个人法益、具体法益,会失守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导致罪名的“口袋化”。同时,经济犯罪的构成要件以空白罪状为主,以行政犯居多,容易导致罪名认定的“形式化”,混淆经济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的界限。为解决经济犯罪中的“形式化”“口袋化”问题,有必要在经济犯罪中倡导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对于制度、秩序等抽象法益,需要对侵害对象的实质性内容进行验证,结合个罪构成要件实质判断能否还原为个人法益、具体法益,否则不能轻易入罪。行政犯与法定犯不能等同,行政犯的从属性是构成要件的从属性,独立性是实质违法性的独立性,二者是阶层递进关系,以此限缩行政犯的成立范围。通过这两方面,可以最大限度控制经济犯罪“口袋化”“形式化”趋势。
关键词:经济犯罪 行政犯 行为无价值 结果无价值
经济犯罪容易滑向“口袋化”“形式化”的泥沼,其背后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经济犯罪的侵害客体多为“秩序”,而“秩序”本身是抽象法益、集体法益,难以捉摸,要认定某种行为侵害了“秩序”是比较容易的。把秩序违反作为经济犯罪违法性的本质,过于重视秩序违反、规范违反的行为无价值,而忽视秩序背后的个人法益、具体法益,可能会失守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导致罪名的“口袋化”。二是经济犯罪的构成要件以空白罪状为主,其成立条件需要参照相关行政法律,所以经济犯罪以行政犯居多。形式地将行政法规与刑法条文对照,看任何一种行政违法行为都像是犯罪,易于混淆经济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导致罪名认定的“形式化”。上述两个方面相互交织,导致经济犯罪领域的“口袋化”与“形式化”,刑法的新工具主义色彩由此加深。[2]过于看重秩序违反,会导致看待空白罪状的“形式化”;“形式化”地解释空白罪状,又会导致犯罪认定的“口袋化”。无论是“形式化”还是“口袋化”,均以秩序违反理念为指导,这集中反映了行为无价值论的缺陷。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一系列“奇葩”案例已使上述问题暴露无遗。因此,在经济犯罪领域倡导结果无价值论和实质刑法观,准确厘定行政犯的内涵及其从属性与独立性的关系,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压缩和控制经济犯罪的“口袋化”“形式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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