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经济活动的多变性,相较于其他刑法条文,经济刑法在稳定性要求上有所降低,因此经济刑法多元化立法模式的提倡已经成为刑法学界的共识,笔者赞同以附属刑法为主、刑法典为辅的立法模式。有学者要求将经济刑法从刑法典中独立出来,将与传统的财产犯罪差别较大的、基本不具有自然属性的经济犯罪归类为典型的经济犯罪,规定于前置性法律规范中,将介于典型经济犯罪和传统财产犯罪之间的、具备一定反社会伦理属性的经济犯罪归类为非典型经济犯罪,并单独制定《经济犯罪法》。[44]笔者认为,为兼顾刑法典的相对稳定性和统一性,没有必要将经济刑法全然独立。经济犯罪一般属于行政犯,但是自然犯和行政犯的划分本身就是相对的,新兴经济模式和经济犯罪圈套固然层出不穷,但也有一部分经济活动已经相当成熟,作为副产品的经济犯罪也已定型化,甚至具备了一定的反社会道德属性。综上,确有必要区分典型经济犯罪和非典型经济犯罪,但笔者的具体观点如下:
首先,针对典型的经济犯罪应制定明确性较强、能与刑法典高效对接的经济附属刑法。典型的经济犯罪呈现出较为明显的与时俱进特征,例如非法经营罪、知识产权犯罪等,相关刑事法律规范不得不对前置性法律亦步亦趋,但刑法作为保障法镇守着社会防卫的底线,稳定性要求较高,随着市场经济的风起云涌而频繁变动则略显儿戏,而前置性法律在专业性与灵活度方面均优于刑法典,因此附属刑法是典型经济犯罪存在形式的不二选择。
其次,针对部分比较稳定的非典型经济犯罪,可保留其在刑法典中的地位。如走私犯罪、货币犯罪等,并无独立的必要。在历次刑法修正案中,我国刑法的频频变动并不全然归咎于经济犯罪,若为寻求刑法的稳定而将经济刑法与刑法典分家,恐怕也就不排除妨害社会秩序犯罪独立的可能,完全可以预见,经济发展导致的社会矛盾的激化会引发更多侵害社会秩序类型的犯罪,网络犯罪即是典型适例,而网络的瞬息万变相较于市场经济,简直有过之而无不及。(www.xing528.com)
最后,刑事立法缺乏对整体法秩序的关照是导致我国刑法与前置性法律规范脱节的重要原因,这是目前我国经济刑法转向以附属刑法为主、刑法典为辅的立法模式的最大阻碍。刑法典中空白罪状和附属刑法中罪与刑的不明确,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立法过于关注刑法典本身而导致的,这对存在大量前置性法律规范的经济刑法而言尤为不妥,使得现有的附属刑法并未发挥应有效用,而一旦将典型经济犯罪设置成具备完整罪与刑的刑事条文,规定于前置性法律规范中,附属刑法想必会大放异彩,当然,这将会是一项艰巨而漫长的立法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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