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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法律责任立法一体化的优化应用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一方面等将来条件成熟时,再制定一部单独的《经济犯罪法》,即使今后某一个经济违法行为有可能进行补充修改,就通过将与此相关的经济犯罪条款单独“动手术”,就可以完成经济犯罪法律责任立法一体化模式的立法战略转移。

经济犯罪法律责任立法一体化的优化应用

理论的思考可以没有边界,但是法律的修改需要固守立法规律。学者站在自己的角度以不同的标准划分我国经济犯罪的立法模式本属常态,立法者也自然可以根据现实的需要对刑事法律规范进行废、立、改和增、减、删。但是,一国的立法模式并不是随心所欲而能加以改变,“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它的法治,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41]

我国刑法学界对现有与未来经济犯罪立法模式的反思与思考并不鲜见。“刑法典和单行刑法说”认为,经济犯罪采取何种立法模式应当立足于本国立法体制机制的现实,顺应国民的犯罪观念,尊重立法技术的合理性,考虑司法适用的便捷,因而我国今后仍然应积极采取单行刑法的方式来规定经济犯罪,但是要以刑法典集中规定为最终目标。[42]“刑法典和附属刑法说”主张,经济犯罪立法模式选择应根据经济犯罪的特点并做通盘设计,以附属刑法规定为主、刑法典规定为辅的“双轨制”经济犯罪立法模式较为妥当。它使附属刑法规范成为刑法调控经济的主导,辅之以将某些行为方式相对稳定且典型的经济犯罪规定在刑法典之中,更能兼顾集中性和分散性立法模式的优势。[43]“经济刑法典说”认为,统一刑法典的立法模式有利于彰显刑罚威慑效应,吓阻社会潜在之犯罪人;而附属刑法模式有助于国民形成统一的守法性意识,防止人为地割断行政法与刑法的内在关联,因此各有利弊难以取舍。兼顾两者的立法模式便是设立独立的经济刑法典,既可发挥刑法典一般预防的效果,同时又保有附属刑法立法灵活的特性,有助于全景式地看待经济犯罪,立体式地安排刑事政策,并最终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44]以上都是改变现有立法模式的观点,也存有坚持刑法典模式的学者,“刑法典说”认为,虽然在国内外,经济犯罪立法模式不乏同时采用刑法典、附属刑法和单行刑法的形式,但在我国,关于经济犯罪的实体性内容即经济犯罪的犯罪构成和刑罚制裁不宜分散于附属刑法或单行刑法之中,而应坚持刑法典集中规定的立法模式的观点比较主流。[45]至此,经济犯罪立法模式的主张已涵盖刑法典、附属刑法、单行刑法和经济刑法典,涉及国际上经济刑法立法模式的所有方式,区别在于,对不同立法模式的取舍和组合。不同立法模式有其自身的优势和缺陷,如刑法典立法模式能够在形式上统一规定经济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便于查阅和研究,但是却无法与经济领域中的新型危害行为相适应,若采刑法修正案方式修改,则会使得刑法典陷入剧烈变动的境地。附属刑法模式可以适应经济犯罪的变化特性,但是不像刑法典立法模式那样具有体系性。我国具有丰富的单行刑法模式的立法经验,也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及时性,却容易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分散。经济刑法典模式针对经济犯罪这一类罪设定专门化法典,有助于提高经济犯罪预防和惩罚的力度,可是发轫于大陆法系的经济刑法典立法模式日渐式微德国《简化经济刑法》经过半个世纪的变迁已成为一部包含很少条款的法律,规制经济犯罪的部分大都被吸收到刑法典。经济犯罪立法模式选择,需要深刻思考各种立法模式背后的论据以作选择。基于自然犯与行政犯范畴对经济犯罪规制的理论指引、我国古代经济犯罪立法模式的历史考察、当今世界经济犯罪立法模式的域外比较,以及我国当今立法模式的现状和问题的研究,经济犯罪法律责任立法一体化,意味着要将典型行政犯的罪刑规定迁移到经济领域的前置性法律法规,实现经济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一体化,而刑法典依然保留自然犯和非经典的行政犯的罪刑规范。由于经济犯罪中的具体犯罪在社会公众和立法者心中的认知和地位总存在着与时俱进的演变,具体犯罪的入罪和出罪,是否是经典的行政犯都并非一成不变,因此刑法典和附属刑法将会保持流动和互通,经济犯罪的立法模式也将在这种动态平衡中发挥预防和惩罚经济犯罪的最大功能。

古往今来,刑法作为基本法,重视法典的相对稳定性一直是中外刑事立法追求的目标。某种意义上说,没有刑法的稳定性,就没有刑法的权威性。刑法朝令夕改会影响民众对法律的信赖,使国民丧失预测可能性,最终只能造成民众自由的萎靡,而这与社会发展的趋势与要求是格格不入的。所以,除非刑法出现大规模明显滞后于社会现实生活、迫不得已之时,不要轻言修改刑法(典)。不同于传统危害公共秩序、公共风俗和公共安全的犯罪表现形式的固定性,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时刻挑战着刑法的稳定。因此,当经济犯罪从一般的犯罪中、实际上也是从一般的刑法典中分离出来,不管其如何发展变化,不管刑事立法对经济犯罪如何“以动制动”,对于整个刑法典就不会发生直接的“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影响,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持了刑法典的稳定性。我们认为,实现经济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一体化,正是从经济犯罪的本质特征和法律属性出发,以经济犯罪具有二次违法特征的必然性和必要性表现作为设置经济犯罪法律责任的技术要求,结合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转型期、各种经济违法行为、经济失范行为不断涌现的实际情况,将经济犯罪从整个刑法(典)中剥离开来,以有利于维持整个刑法典的稳定性和照顾到经济犯罪立法的及时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为基本原则,同时也考虑到了刑事立法规定要有利于司法操作的适应性和便捷性。这样,一方面先进行现有的经济犯罪相对集中立法格局,实现经济犯罪法律责任的一体化的法律设置。另一方面等将来条件成熟时,再制定一部单独的《经济犯罪法》,即使今后某一个经济违法行为有可能进行补充修改,就通过将与此相关的经济犯罪条款单独“动手术”,就可以完成经济犯罪法律责任立法一体化模式的立法战略转移。

[1]郑旭江 浙江理工大学政法学院讲师、刑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杨兴培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2]Bryan A.Garner,Black's Law Dictionary(Ninth Edition),St.Paul:West Publishing Co.,2019,p.226.

[3]Bryan A.Garner,Black's Law Dictionary(Ninth Edition),St.Paul:West Publishing Co.,2019,p.427.

[4]杨兴培、李翔:《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

[5]周密主编:《美国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页。

[6]参见FBI官方网站:https://www.fbi.gov/about-us/investigate/white_collar,2015年12月30日访问。

[7]参见王世洲:《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

[8]参见杨兴培:《中国刑法领域“法益理论”的深度思考及商榷》,《法学》2015年第9期。

[9]顾肖荣:《中日经济犯罪概念和范围的演进》,《东方法学》2008年第1期。

[10]顾肖荣:《经济刑法总论比较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11]冯天瑜:《经济辨析(上)》,《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

[12]参见陈兴良主编:《经济犯罪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3—14页。

[13]参见王世洲:《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1—154页。

[14]魏昌东:《经济风险控制与中国经济刑法立法原则转型》,《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1年第6期。

[15]参见郑旭江:《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应独立成罪》,《刑法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93页。

[16]参见郑旭江:《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分析》,《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

[17]陈兴良:《社会危害性理论》,《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

[18]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7页。

[19]参见陈兴良:《社会危害性理论——一个反思性检讨》,《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

[20][意]艾米利·多切尼:《意大利法律制度中的犯罪:概念及其体系论》,吴沈括译,《清华法学》2016年第1期。

[21]张明楷:《从生活事实中发现法》,《法律适用》2004年第6期。

[22]于志刚:《从业禁止制度的定位与资格限制、剥夺制度的体系化——以〈刑法修正案(九)〉从业禁止制度的规范解读为切入点》,《法学评论》2016年第1期。(www.xing528.com)

[2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在《刑法修正案(九)》的新闻发布会上就强调,终身监禁不是一个新的刑种,而是针对贪污受贿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具体执行中的一个特殊措施。参见《臧铁伟:终身监禁不是新刑种 适用于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http://npc.people.com.cn/n/2015/0829/c14576-2753120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1月26日。

[24]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早在1991年就曾对此问题有过批复,即《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有关刑事案件与经济纠纷案件交叉时如何处理问题的函》,文号为法经〔1991〕195号。

[25]杨兴培:《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分析和破解方法》,《东方法学》2014年第4期。

[26]张德军:《刑法规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系统论思考》,《中州学刊》2015年第1期。

[27]蔡枢衡:《中国刑法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页。

[28]参见杨兴培:《刑民交叉案件中“先刑观念”的反思与批评》,《法治研究》2014年第9期。

[29]参见叶传星:《论设定法律责任的一般原则》,《法律科学》1999年第2期。

[30]麻锐:《论我国经济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的构建》,《法学杂志》2014年第11期。

[31]魏昌东:《中国经济刑法法益追问与立法选择》,《政法论坛》2016年第6期。

[32]张文、马家福:《我国刑事科学的学科结构研究》,《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

[33]参见贾凌:《刑事一体化问题研究述评》,《刑法论丛》2009年第4卷。

[34]参见储槐植:《刑事一体化论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序言,第17页。

[35]参见储槐植、闫雨:《刑事一体化践行》,《中国法学》2013年第2期。

[36]姜涛:《劳动刑法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05页。

[37][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38]柳忠卫:《刑法立法模式的刑事政策考察》,《现代法学》2010年第3期。

[39]杨兴培:《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模式研究》,《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2期。

[40]唐稷尧:《论我国经济犯罪的立法模式选择——兼谈空白罪状内涵的解释与补充》,《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

[4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9页。

[42]参见肖中华:《集中是发展方向 散在为存在形态——论经济犯罪立法模式之抉择》,《法治研究》2010年第5期。

[43]参见游伟:《经济犯罪立法模式新论》,《检察日报》2010年2月5日第003版。

[44]参见刘军:《我国经济犯罪的立法模式探析》,《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

[45]参见王利宾:《经济犯罪规范化防控研究》,《刑法论丛》2011年第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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