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法律责任的概念,论及法律责任在学理上如何作为一种具体标准来区分一般的经济违法和经济犯罪,经济犯罪法律责任的种类展示了经济犯罪在不同部门法领域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而经济犯罪法律责任的体系则探究建立法律责任体系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法律责任体系的必要性在于,单打独斗的法律责任难以实现经济犯罪的预防和惩治目标。不同的法律责任代表不同部门法对行为的法律评价,若自然人或单位的行为能够在各种法律关系中各就其位,若各种法律关系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毫无争议,那么以部门法划分的法律责任就可以“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并无打破学科藩篱进行整体研究之必要。然而,客观世界是普遍联系的,没有真正的孤岛。作为一个正常的社会人,生来就注定扮演多种社会角色,并在社会各个层面和各个领域与其他社会人形成多重社会关系,并自动被各种法律所评价,从而产生多重的法律关系。违法犯罪行为,如同社会人的其他行为一样,自然也会被各个领域的法律所定义,从而出现行为定性上的困惑或疑难。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或者交错案件屡见不鲜。鉴于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1的批复中就采用过“刑事案件与经济纠纷案件交叉”的说法,[24]也基于大部分学者使用“刑民交叉”来概括此类情形,以刑民交叉来指称涉及刑事法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的法律现象将更为妥当。刑民交叉案件,归纳而言是指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因特定事实要素的关联而出现的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相互交叉、彼此竞合甚至水乳融合的案件。[25]在这些案件中,刑事和民事、刑事和行政,以及各种复杂疑难案件常出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争议,尤其是在今日高度复杂的经济领域中所滋生的经济犯罪,更易引发司法裁判者和理论研究者的讨论。在法律的历史演变中,刑法和其他法律实现了从一体到分立、从混合到独立的转变。但是在发达的社会交流、复杂的法律事实、多重的法律关系、疑难的性质认定的种种冲击下,立法或者理论层面所笃信的刑民分界不足以应对现实中的法律挑战。诚如克劳斯·罗克辛(Claus Roxin)在《德国刑法学总论》中提出的:“刑法与民法在概念上的明确区别是19世纪法学的重大成就。但在今日,我们认为此项严格区别是一个错误的概念,刑法与民法的再接近实有必要。”这种接近并非是要取消刑法和民法、刑法和其他法律之间的独立状态,而是不再囿于现有的部门法律制度框架,转而认清单独的法律责任研究已难以胜任经济犯罪的预防和惩罚,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整体研究已经势在必行,尝试从法律责任体系建构的角度重新梳理经济犯罪所涉及的具体法律责任,辨析不同法律责任之间的区别和创设全新的法律责任体系。
经济犯罪法律责任体系的重要性在于,良好的法律责任体系才能更好实现法律责任对于社会公众的明示和威慑功能。现代系统论认为,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系统内部的诸多要素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作用,形成一定的结构形式,从而完成特定的功能目标。[26]经济犯罪的法律责任体系就是一个系统,不同部门法的法律责任构成该系统的内在要素,各自部门法的法律责任也在该部门法内构成一个次级系统。系统的内部要素、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共同决定该系统功能的实现程度。在外部环境和内部要素不变的前提下,系统结构影响功能的实现,功能的发挥程度又反向影响着结构的形成和选择。我国当前的法律责任分布在各个部门法领域,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只能在各自领域内发挥预防和惩罚犯罪的局部作用,因分布的分散性而导致社会公众难以系统认知违法或犯罪行为所涉及的具体法律责任,经济犯罪的法律责任处于“孤军作战”的状态。由于法律责任没有实现系统化,各种法律责任之间存在相互脱节、相互失调或相互矛盾的不利情形。刑法万能论的广泛市场导致人们过分依赖刑事法律责任的威慑作用。但是殊不知在经济领域,“刑罚本是一把双刃剑,既可用来预防犯罪,又可能削弱生产力”[27]。重刑主义文化的代际遗传诱使司法裁判者在面对刑民两可的案件时容易认可刑事法律关系的确证,简单地说,就是指在刑民交叉类疑难案件的处理中突出刑法的地位和作用,将属于保障法的刑法提高到统领整个法律体系的位置,以刑法规范作为处理类似案件的主要依据甚至唯一依据。[28]但基本共识是,刑法对经济领域的介入需要一个限度。刑法对于经济领域的失范越轨行为若调控或干预不当,则极有可能扼杀市场经济的活力和创新。法律责任体系的良好建立有助于实现系统“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功能,有助于发挥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的作用,建立有效应对经济犯罪的法律防控体系。(www.xing528.com)
经济犯罪法律责任体系的可行性在于,法律责任体系建设的问题已为学界所关注,并形成了一定研究成果。在跨部门法的整个法律制度视野下,梳理、划清和协调不同法律责任,就是法律责任体系建设的具体思路。法律责任体系应当是内在体系完整,没有明显漏洞或空白,这意味着危害行为的各种法律责任如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应当形式齐全,并具有内在协调的次序排列方式。[29]经济犯罪法律责任体系是民事、行政、刑事组成的系统,各种责任又包含不同具体法律责任,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形成复杂的多重法律责任制度。刑事法律责任分布在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中,而附属刑法是存在刑事法律条款的行政法或经济法等前置性法律法规,与行政法律责任或民事法律责任相勾连;行政法律责任分布在行政法或经济法中,但并非每种行政责任都能符合经济犯罪预防和惩罚的要求,所以有必要对种类繁多的行政责任进行研究。我国应在完善立法过程中对行政责任的承担形式进行整理和选择,在相关立法中对适合经济犯罪特点和适应经济犯罪惩罚需要的行政责任承担形式作出规定,抛弃或剔除不适合经济犯罪特点或者不适应惩罚经济犯罪实践需要的行政责任承担形式。[30]民事法律责任分布在数量巨大、规模庞大的民事法律之中,基于刑法的保障法地位和二次违法规范的属性,民事法律规范的违反、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民事法律责任的后果往往是刑事法律责任产生的基础。[31]现实中大量的刑民交叉、刑民争议案件都源于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的争议。经济犯罪法律责任体系建设正是在考察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实际情况下的优化组合,以期发挥法律责任体系的整体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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