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的定义决定了我国当下经济犯罪的范围主要分布在《刑法》以下章节,即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章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第六章的破坏环境资源罪、走私毒品犯罪等;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但是,由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全方位、多层次性,经济犯罪的分类也具备不同标准。若以是否明确保护超个人利益为标准,经济犯罪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保护国家管理和宪法规定的经济制度功能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犯罪,如与价格、破产、税收和外汇等领域相关的犯罪;第二类是保护经济制度运转的基本制度的法律所规定的犯罪,如竞争法、卡特尔法以及自然资源保护所规定的犯罪。第三类是保护个人的经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犯罪。如消费者保护法和职业保护法等领域相关的犯罪。若以国民经济部门基础作为划分标准,经济犯罪可包含以下几类:第一类是所有与国家财政经济有关的犯罪,如涉及税收和国家补贴的犯罪。第二类是所有与国民经济及其部门经济有关的违法行为,如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领域的犯罪。第三类是所有与企业经济及其单独部门有关的违法行为,如与产品生产、销售和正当竞争相关的犯罪。第四类是所有损害大众和消费者利益的犯罪,比如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和广告方面的犯罪。[13]但若以经济犯罪所涉及的领域或者所侵害的对象而言,笔者认为,可以创造性地分为以下三类:(1)破坏人与人在经济领域的诚信关系的犯罪,如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领域犯罪或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2)破坏人与“物”之间在经济领域的合法关系的犯罪,如侵犯知识产权方面的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和走私罪;(3)破坏人与自然之间和谐关系的犯罪,如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诚然,法律所调整和保护的基础是各种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是人与人在社会活动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无论是人与“物”还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归根结底都可以看作是人与人在发挥主观能动性投入改变客观世界的实践中所形成的关系。经济犯罪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是对刑法所要保护的各种社会利益的侵害,以人与人、人与“物”、人与自然三个维度划分经济犯罪的类型,以此设立的刑法规范能够让我们拥有全新的视角去解读经济犯罪的法律规范。(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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