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提起诉讼超过时效的风险与应对措施

提起诉讼超过时效的风险与应对措施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荣嘉货运指出,涉案货物运输发生在2004年8月,至健力宝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三年的诉讼时效的情形包括因环境污染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以及因船舶发生油污损害而要求赔偿的案件。综上,作为提起诉讼超过时效的一方,为防止败诉结果的发生,应当积极行使诉权;在不能行使诉权时,要善于利用法律关于挽救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规定,以免自己受损的权利得不到维护。

提起诉讼超过时效的风险与应对措施

诉讼时效制度设定的初衷是为敦促当时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当事人怠于行使权利给司法部门造成额外负担,扰乱社会稳定。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受损害的权利人在法律预先设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不再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保护的制度。而债务在超过诉讼时效时候,并非不存在了,而是转变为自然债务,由当事人决定是否履行。已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原告丧失胜诉权,因此当事人在权利受有损害时应当及时通过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免逾期起诉导致权利受损却不得赔偿。另外了解诉讼时效制度中的时效中止与中断制度,有利于准确计算诉讼时效,能够对诉讼时效制度有一个更精准的把握,在诉讼的应对中也能做到更游刃有余。

经典案例

2004年8月,健力宝公司委托梅县荣嘉国际远洋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嘉货运”)承运13500箱健力宝饮料。起运港芳村,卸货港温州。荣嘉货运将货物装入六个集装箱内,转委托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承运。健力宝公司在事后发现,承运人既未将饮料送达客户,也没有退还自己。2007年7月4日,健力宝公司以13500箱健力宝饮料不知去向为由,将荣嘉货运告到广东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水法院”),请求法院判定其赔偿56.7万元损失。由于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属于海事法院管辖,三水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广州海事法院。2007年12月7日,广州海事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荣嘉货运指出,涉案货物运输发生在2004年8月,至健力宝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一宗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托运人、收货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但该公司却于2007年7月4日才向三水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2008年5月底,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3](www.xing528.com)

本案中原告健力宝公司正是由于超过诉讼时效导致败诉,法律对于一般案件的诉讼时效规定的基本期限为两年,但是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时效,分别是一年的诉讼时效、三年的诉讼时效和四年的诉讼时效,本案正是一年特殊时效的情形。具体而言,一年的诉讼时效在《民法通则》中一共规定了四种情形,“身体受到伤害需要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损坏的”,另外《海商法》中还规定了一个一年的诉讼时效,即本例中的情形——就海上、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请求向承运人索要赔偿的案件。三年的诉讼时效的情形包括因环境污染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以及因船舶发生油污损害而要求赔偿的案件。四年的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而诉讼时效制度中另外值得一提的方面是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及延长。《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第一百三十九、第一百四十条分别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些情形都对诉讼时效的计算起到关键的作用,有些案件往往会因此而“重获生机”,即使表面看似已经过去很长时间,但根据法律规定仍然能够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因此,诉讼时效制度对于诉讼活动的影响颇为关键,必须引起当事人的足够重视,确保自身能够严格遵守诉讼时效的规定行事。本案中的原告在超出诉讼时效规定的期间起诉,且未出现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情形,故由原告承担败诉的后果。

作为原告一方当然需积极行使诉权,避免出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使得权利无法得以维护的局面,而作为被告方当然应当善于把握诉讼时效的规定,当对方提出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时,及时提出有关诉讼时效的抗辩。企业应当做到能够根据不同案件中不同的情形做好两手准备,当作为原告方时,首先,应保持高度警惕,在权利受损而尚未起诉的阶段积极收集证据,做好起诉的准备,且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提起诉讼。其次,善于利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及延长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主要包括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因此未免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导致当事人丧失法院对其权利的保护,当事人自己宜努力促成以上三种情形的发生。另外,在向法庭提出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及延长的主张时,必须提供能够证明自己该项主张的证据,例如在当事人做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承诺时录音取证。假如没有收集相关证据,而对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又拒绝承认原告主张时,原告仍然需要承担败诉的结果。再次,要注意“新证据”对于诉讼时效的影响。根据2008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对于“新证据”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二审程序中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可见,凡是符合二审中新证据范畴的证据,均可对抗时效期间届满的规定。综上,作为提起诉讼超过时效的一方,为防止败诉结果的发生,应当积极行使诉权;在不能行使诉权时,要善于利用法律关于挽救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规定,以免自己受损的权利得不到维护。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