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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筹划及合法规避方法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分公司副总陈某交代,耿某有取得河南、北京两地收入不如实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经查,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耿某在两地取得的收入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共计392074.14元,已代扣代缴税款120711.15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71362.99元。上述规定均详细明确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以及减免税收的情形,为企业进行个人所得税合法规避提供了前提及可能,是企业在为个人所得税进行规划之初应当把握的情形。

个人所得税筹划及合法规避方法

企业税负的另一重要组成便是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外,需要为所有企业均纳入考虑范畴的还有职工个人所得税的合法筹划。在法律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有许多税收的优惠减免途径,需要引起相关企业的重视,这些便是企业对职工个人所得税进行规避的重点。现代企业理应对员工的权益更具维护意识,有义务积累税法知识,在纳税领域做到统筹兼顾,具备敏锐的纳税意识及完备的纳税技能。只有了解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主体,个人所得税的减征途径,才能做到在遵守国家税收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为职工编排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经典案例

河南省郑州市某公司总经理耿某原系北京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总经理,2006年3月调任北京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总公司副总经理并继续兼任河南分公司总经理。有关资料显示,2003年至2005年间,耿某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大量偷逃税款。据分公司副总陈某交代,耿某有取得河南、北京两地收入不如实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经查,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耿某在两地取得的收入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共计392074.14元,已代扣代缴税款120711.15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71362.99元。其中,因不申报纳税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21956.85元,因提成奖金不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225126.14元,因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足额代扣代缴少缴个人所得税24280元。陈某同时交代,多年来耿某为取得更多的个人收入,利用职务之便,指使公司财务人员以莫须有的“电脑耗材”等名目计入“管理费用”,通过虚假报销,取得个人收入。经核查2003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耿某个人以虚假报销、虚列费用的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225126.14元。据公司财务人员交代,查出的虚假报销基本上都是在耿某的授意下办理的,这些入账发票有的是财务人员从其他销售商手里搞来的,有的则是花钱买来自行填开的。根据以上情况,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对公司使用假发票和因虚列费用导致公司偷税行为另行作出处理。2006年12月25日,经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会审,就耿某偷税案作出如下处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耿某补缴税款271362.99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其虚假报销取得收入行为定性为偷税,处偷税金额2倍罚款计450252.28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不选择一地进行工资、薪金合并申报纳税的行为定性为不申报纳税,处以应补税款1倍罚款计21956.85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至实际补缴税款之日止,共计93598.66元。[3]

本案中,耿某利用虚假报销费用的方法,偷逃个人所得税。虚假报销费用是企业及个人广泛采用的偷逃个人所得税的途径,因为既可以逃避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又可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且手法隐蔽,所有经办人员由共同的利益链条串通,除非内部人员、群众举报,或者税务人员业务素质极高,能够从企业的记账中查到蛛丝马迹,否则对此种手段普通税务人员基本处于无从下手的境地。企业虚假报销费用的行为,最重要的突破口是第三者的证明,只有第三者说明了此部分报销费用系子虚乌有,并将发票证明的消费用途坐实,才能将发票本身作为定罪依据。本案的当事人耿某态度强硬,拒不配合,稽查人员巧妙得从其副手陈某身上打开突破口,通过陈某及公司财务人员指证,最后加上耿某自己的证言,才最终确定了耿某偷逃税款的行为。

个人所得税是近几年的热门话题之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上述规定均详细明确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以及减免税收的情形,为企业进行个人所得税合法规避提供了前提及可能,是企业在为个人所得税进行规划之初应当把握的情形。

企业为职工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是必然的,不但可以减少职工的税务负担,而且是凝聚人心的最佳举措,是企业对职工人性化管理的重要体现,但企业进行合法的税务筹划的前提是遵守国家税务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企业为职工进行个人所得筹划主要可以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高收入者可以通过分次申报的方式来避免过高的税务负担。一个人的往往并不是恒定的,每月会有一定的波动。收入较高的月份,可能会被课以较高的税收,而在收入偏低的月份,却又不能充分享受税法为己提供的各种优惠,因此纳税人可以通过合理安排纳税时间段内每月收取的报酬金额,来避免适用高税率,而且同时可以抵扣法定定额费用,增加自己的净收益,一举两得;第二,通过扣除境外所得来合理避税,我国税法对于纳税人在境外取得并已经在境外缴纳过个人所得税的部分,不再二次课收个人所得税;第三,通过积极致力于公益事业提供的优惠措施来合理避税,对于个人向教育、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或者贫困地区及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情形,金额款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第四,通过劳务报酬使用的二级累进税率来合理避税,选择订立能够将费用开支尽可能转移给企业的劳动合同,可以减少个人劳务报酬的应纳所得税额,且不会加重企业负担,不失为另一个一举两得合理避税的途径;第五,改变个人收入的面貌,转化为企业收入,但实际由个人享受利益,这并非要求企业阳奉阴违地为了员工少缴个人所得税,而无所不用其极地将员工增加的各类收入均转变为单位费用,否则容易造成员工对企业的误解。而是要求企业有选择地对于员工的一些福利性收入的增加,直接转化为提供公共服务,而不再直接交付个人,既可以使得员工享受到个人福利的应有作用,而且可以不增加企业负担,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www.xing528.com)

【注释】

[1]毋秋芬:《浅谈企业税收筹划》,《中国证券期货》2010年第6期。

[2]《甘肃一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查》,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0809/08/t20080908_16740562.shtml。访问日期2015年9月8日。

[3]《偷逃个人所得税的案例》,http://www.dongao.com/practice/shuian/20080326171943_13782.html。访问日期2017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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