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中明确“商业贿赂”的含义及方式,通过上述概念不难看出,商业贿赂是严重干扰市场秩序的行为,贿赂行为本身便是腐败滋生的根本,当贿赂行为超过一定的“度”,有可能碰触我国《刑法》规定的“底线”,成为犯罪行为。杜绝贿赂行为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各行各业所应奉行的宗旨。近几年在经济领域出现的十分奇特的现象的确值得人们深思,我国许多企业因涉嫌商业贿赂而纷纷“落马”之时,相反一些国际化的大公司仅奉行“纯真”的经营理念反而仍屹立在世界企业之林而不倒。下面具体展开论述企业在商业贿赂方面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典型案例
近年来,各地房价一路攀升,高昂的房价让许多百姓望楼兴叹。在声讨房价高涨时,不少人往往把矛头指向开发商的唯利是图,殊不知,在畸高的房价中,"房价里还包括了腐败的成本。"开发商是精明的商人,不会为自己的行贿埋单,这些行贿的支出都会被打入成本,转嫁给购房者。如此一来,购房者是钱权交易的“冤大头”。2009年以来,浙江省国土系统涉及房地产的贿赂案件涉案金额暴涨,90%以上是大案,"受贿金额百万元以上的大案已是司空见惯"。在刘长春一案中,检察机关指控刘长春收受的近140万元贿赂中,有相当一部分系其利用职务便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方式从房地产公司老板处购得房产名义收受贿赂的。起诉书显示,刘长春或以自己父亲之名、或以儿子之名,甚至以自己妹夫张某儿子的名义,从不同的房地产公司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产。同样地,在法院审理认定的叶杰耀受贿款中,有三套商品房系房地产公司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给叶杰耀及其共同利益关系人,仅该三套商品房交易,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价值就达59万余元。2009年12月18日,浙江省平阳县原县长黄安波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他在担任平阳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平阳县县长期间,为他人在预安排新厂区地块、房产项目变更设计等方面滥用职权。此前,该县原常务副县长徐定锦也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而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继杭州城投建设有限公司前期部副经理陈静、西湖区建设局原副局长吴少雯等因西溪湿地工程受贿而判刑之后,2009年12月22日,因涉此案的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也被正式移送浙江省检察院。据称,许迈永的涉案金额或超过亿元。从统计情况看,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涉案金额普遍较大,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仅在2009年的前十个月,浙江省检察机关已立案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543件,计640人。与2008年相比,增长了36%,其中大案429件,查办案件数与大案比例均居全国检察系统的前列。工程建设领域涉及面广,一直以来是政府投资、企业发展的重点领域。但是,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也成为了商业贿赂高发、易发的领域。[3](www.xing528.com)
本案例说明了房地产领域存在的商业贿赂行为,我国企业不论国有私有,对于商业贿赂好似尤为青睐,将之视为企业生存的关键,房地产领域尤甚。因此这类公司内部也更容易在公共关系领域滋生腐败,容易产生商业贿赂行为。除了本案中指出的主动行贿的形式,商业贿赂还有其他表现形式,例如,收受回扣、折扣、感谢金、活动费等等。这些在不该出现在市场自由交易中的灰色行为,不仅紊乱了市场秩序,一旦发生在高速公路建设领域,对于高速公路行业的危害更甚。因为工程质量还关系着众多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因此,有必要对现代企业在公共关系中可能碰到的商业贿赂格外严加防范。
在防范商业贿赂的侵蚀方面,企业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明确商业贿赂可能带来的法律责任,能够对企业产生一种震慑作用。商业贿赂根据贿赂行为实施的程度及涉及领域,所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最严厉责任的莫过于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八章将贪污贿赂犯罪专门单列一章,第三百八十二条及第三百八十三条具体规定了贪污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而商业贿赂所承担的较轻的责任是行政责任,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务员法》《法官法》《人民警察法》《关于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持廉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中。最轻的责任莫过于直接针对商业贿赂行为在单位内部即做出处分,以儆效尤,不追求其他责任,将接受或者给予的商业贿赂资金如实入账,使得当事人不能自己从中渔利的同时能使当事人充分认识到企业对其行为的不认可。其次,树立积极正面的经营理念,当企业管理者在肆无忌惮地进行商业贿赂行为时,直接受到影响的是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员工难免上行下效,进而影响企业的整个风气及发展氛围,善于钻营绝不可能为企业带来长久的发展。经济学是一门长于利益计算的学问,利益是从人的不断计算和衡量中得来的,损人利己之事不可能长久。损害别人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是对自己利益的损害,而在一个相互损害的无序社会中,企业断然不会拥有持续良好的发展。但是企业一直在进行一种自我博弈,一方面,如果一旦发生“意外”,势必会对企业形象大大打击,同时会导致经营成本的增加,甚至有的企业会因为“东窗事发”而从此一蹶不振;而另一方面,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又不可能杜绝礼尚往来。因此,企业需要率先制定透明公开的制度,将礼尚往来的资金入账,允许企业职工对该类开销进行合理质询。《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了合法商业行为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合法商业行为与商业贿赂行为最明显的区别在于是否将顶着“折扣”“佣金”“活动费”之类名义的灰色资金实行透明公开的“入账”形式。再次,利用周密的制度杜绝不法交易行为。为了防止员工通过“回扣”、“折扣”的名义损害企业形象,谋取一己私利,在采取灵活的分配制度之外,重视对员工积极性的刺激,加强合同管理,严格审核每笔交易中的各项费用,发现商业贿赂的嫌疑立即制止,避免惹祸上身,最终由企业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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