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员工关系发展至劳动争议阶段,说明矛盾不断升级,双方协商已告破裂,政府公权力作为第三方已经介入争议解决之中。法律对于劳动争议的解决规定了固定的模式和程序,即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该机制是指负责处理劳动争议的各机构通过发挥其自身职能,并结合相关机构相互职能,最终解决劳动争议。[9]我国法律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制度构架主要由三部法律组成——《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处理模式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即“一调一裁二审”的方式,其中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必须在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前提下,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欲防范劳动争议中的法律风险,有必要对于争议解决各环节的大致流程提前有所了解,做到在不同环节能够自由应对。在仲裁与诉讼环节,需特别注意以下几个环节。第一,举证责任承担问题,在举证责任方面,企业欲证明自己对员工的处罚决定适当,必须保存当时对员工做出处置的依据,并在仲裁庭或法庭举证时尽可能充分地提出;第二,巧用举证责任,尽管按照法律规定,企业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但是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一方不需对己方的基本诉求承担举证责任。企业应当避免在举证责任承担的过程中举证过度,将劳动者一方所应承担举证的责任也一并承担。另外,企业还必须尊重事实,避免出现毁灭证据等刻意为劳动者一方制造障碍的不当做法;第三,对于劳动争议的各流程企业方对相关的措施应当做到心中有数,当然这需要企业招聘专门的法务人员或者聘请律师来完成相关工作。企业作为强势一方,不论是举证责任的承担方面,还是在律师的聘请方面,都有充足的财力保证。不论是企业一方,还是劳动者一方,举证不力均须承担败诉风险,而企业有了上述前提,并且为仲裁或诉讼提前做好充分准备,败诉的可能性已被大大降低。企业往往是不愿打官司的,因为不论是仲裁还是诉讼均需企业投入一定的成本,除非是在极为被动的情形下,否则企业也更愿意通过与劳动者共同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其次,一旦败诉对于企业的名誉是种无形损害,而企业经营重视信誉与名誉,因此企业应当尽量避免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与员工的纠纷。
【注释】
[1]曲艺,刘涛:《我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现状与对策》,《农业与技术》2010年第3期。
[2]项鹏:《小议人力资源管理观念误区及其合理使用措施》,《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0年第8期。
[3]左祥琦:《学好用好<劳动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左祥琦:《学好用好<劳动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www.xing528.com)
[5]左祥琦:《学好用好<劳动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6]左祥琦:《学好用好<劳动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7]《断臂童工一审获赔30万(“童工因断臂索赔百万”追踪)》,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1787/16150/1427198.html,访问日期2016年11月12日。
[8]《公司违法辞退孕妇 法院判决恢复劳动关系》,http://www.66law.cn/goodcase/5724.aspx,访问日期2017年6月13日。
[9]王敏:《当前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机制问题思考》,《中国工运》201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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