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4日,湖北省荆门市工商局东宝分局根据举报,对城区两家商场A牌内衣专柜销售的弹力棉抗菌内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包装上印有普通内裤与A牌抗菌内裤的细菌数量对比图样,图样下配有“添加专有绿色柔性抗菌布,能有效抑制多种有害细菌的生成”“可靠21年全球领先抗菌技术的成熟运用”等字样,涉嫌虚假宣传。该局立案展开调查。经查,自2014年11月起,当事人江苏A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代理商宜昌市B公司,在上述两单位卖场内设专柜销售由当事人生产的A内裤。至2015年12月4日,当事人通过代理商在荆门市两内衣专柜销售含上述文字所涉内裤3486条,合计金额226761元。在查处过程中,东宝分局认为,当事人利用产品包装,以对比宣传的形式进行片面宣传,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所指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东宝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4]
该案例属于在产品包装上作虚假宣传的典型案例。本案中,A公司主要采取了对比性广告的方式来夸大自身产品的效用。对比性广告是指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将自身的商品或服务与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所进行的比对展示。对比性广告的内容必须具备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对比性广告又被区分为直接对比与间接对比,直接对比是以直接提及竞争企业名称或产品名称的方式来进行,而间接对比则仅提及竞争性产品。对比性广告无疑是把双刃剑,正当地使用可以充分发挥出积极的效用,而如果被滥用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正确使用对比性广告最关键的要义在于宣传信息完整与全面。既然在做对比,就该将各方的优缺点进行全面的展示,让消费者充分地利弊权衡过后做出理性的选择。而如果只选择对己方有利的信息进行展示,那就在无形中贬低了对比商品的荣誉,是在误导消费者。(www.xing528.com)
本案中,涉事A公司虽然提交了证明己方弹力棉抗菌内裤具有一定抗菌效果的证明材料,但却没有科学的实验数据能够佐证不同材质的内裤在湿度、温度变化的影响下,会引起细菌滋生的种类和数量发生变化。而A公司利用产品外包装来进行间接比对,仅片面对比弹力棉抗菌内裤与普通内裤的细菌数量,这种对比极易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对使用普通内裤会产生危害产生误解,无形中贬低了普通内裤的性能。因此,当事A公司的不公正、不全面和不准确的宣传行为,确实存在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正当利益,同时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实。与此同时,A公司在产品外包装所印的“可靠21年全球领先抗菌技术的成熟运用”字样,其主要依据是江苏省科学技术鉴定委员会1989年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后经查证,该证书只能证明在当时抗菌防臭布具有国际领先地位,不能被用于证明其在这之后的21年内一直全球领先,这也成为A公司宣传内容明显虚构的一大作证。因此,A公司的上述行为最终被认定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