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司的登记行为,保护市场公平交易制度,大多数国家都多公司的基本情况规定了政府登记制度。我国的公司登记制度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主要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九项内容,其中股权变更有可能引起“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故一般认为股权变更的必备程序是“股权转让协议”加“办理工商登记”。
股权转让之后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会给股权转让协议带来怎样的影响,往往是股权转让纠纷发生后争议的焦点。若欲理请工商登记在股权转让中的效用,先探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手续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例中可以梳理出登记的两种效用,一是登记生效主义,即未经政府的登记手续,相应的行为不发生效力。在这种情形下,股权转让行为若想发生效力,除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还必须去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登记生效主义一般会在该国法律中进行明确的规定。二是登记对抗主义,即即使未经政府的登记手续,相应行为仍发生效力,但由于未履行政府的登记手续,不能对抗第三人,该效力仅在两者之间发生。在这种情形下,股权转让行为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便立即生效,不论是否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不变更登记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已。纵观我国《合同法》、《公司法》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不难发现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为股权转让的生效条件,故而我国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即股权转让协议于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但却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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