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已经提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被法律设定地条件更为严格,那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人合性更强一些,因此对股东彼此间的信任程度要求也较高,因此《公司法》基于有限责任公司这种需要,在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并在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可知,有限责任公司在发生股权转让的情形时,法律原则上倾向于在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原有的股东之间发生,即有意愿出售股权的A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卖给有意愿购买的本公司B股东。这样不破坏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如果从公司内部实在找不到这么一位有意向购买的B股东,才能从外部寻找愿意购买的C股东。C股东在购买前还必须得到公司原股东中过半数同意,过半数原股东不同意,但又无人愿意购买,才能最终由C获得购买资格。这些规定是在进一步保证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和优先购买权。并且在出资行为完成后,还要将C的出资变更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才最终走完一个完整的股权转让过程。
另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明显区别的一点还有,出资行为的完成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出资行为完成地没有特殊要求,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转让股份时必须在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进行。相比较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发生得更隐蔽,可以不为外人所知晓,仅发生在公司内部,完成后也只需完成股东名册的变更,并进行工商登记有关情况变更。(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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