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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中的潜在法律风险 或者 企业清算中需警惕的法律风险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小龙哥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清算组未按规定履行通知、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根据《规定》第十一条,债权人有权向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追究赔偿责任。

一直以来,针对企业清算过程中,清算组不能严格履行职责而发生企业资产被恶意处置或者虚假清算骗取公司注销登记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归置,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出台,公司解散和清算过程被进一步细化,大大保障了公司解散和清算过程的合法有序进行。

经对企业清算过程中实际发生纠纷的研究可知,以清算组成员行为不当而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最为多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现梳理出以下几种清算组成员可能面临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一,清算组未按规定履行通知、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根据《规定》第十一条,债权人有权向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追究赔偿责任。

第二,清算组执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而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根据《规定》第十四条,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有权向清算组成员主张损失赔偿责任。

第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由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及时开始清算,而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根据《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债权人有权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向前者和实际控制人追究连带责任。

第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由于怠于履行义务,而导致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根据《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向前者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追究连带责任。(https://www.xing528.com)

第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之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造成债权人受到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根据《规定》第十九条,债权人有权对前者主张赔偿责任。

第六,企业在未经清算的情况下即办理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根本无法进行清算,根据《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债权人有权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追究清偿责任。

第七,企业在未经依法清算的情况下即办理了注销登记,但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会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根据《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向其追究清偿责任。

第八,清算组成员在清算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根据《规定》第二十三条,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向清算组主张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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