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成立清算机构。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即除了公司合并、分立这两种情形,公司解散的第一步都是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并且法律预设了清算组的固定成员班底,即原企业的实际经营者,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董事或者股东大会所确定的人员。还规定了逾期拒不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的组成方式。
第二,清算组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清算组首先要对企业现有资产、财物状况、债权债务等有关情况进行充分地摸查,在充分了解后,由清算组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第三,清算组通知、公告债权人。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了结企业现有业务,收取债权和清理债务。在这一阶段,企业可以将企业目前进行中的业务进行一个了结,同时向对方企业收取债权,以备下个阶段使用。(www.xing528.com)
第五,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可知,公司财产按照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这一顺序进行分配后,股东才能进行分配。
第六,清算终了,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七,资不抵债情形的处理。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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