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明确监事会的作用与地位,保证监事会有足够的独立性。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定位于监督,重点包括: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董事会、高管层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其中,财务监督是监事会的核心职能。监事会重点通过对企业财务的监督,提高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通过对企业决策程序的监督,提高企业决策的透明性与有效性。2005年的《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由国资委委派(职工监事除外),使监事会在形式上成为真正国有独资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对监事会代表公司起诉失职违法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依《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相关诉讼法进行,不应人为设置障碍,保证监事会地位的独立性与职能的有效性。[22]
其次,完善监事会的功能。一是细化监事会财务监督权。监事会拥有公司财务报告的请求权和审查权,并要求董事会例行报告;监事会和董事会之间对于财务监督权要有所分工,监事会负责内部审计,公司财务人员在发现财务异常时,可直接向监事会报告。二是监事会监督董事会的决议。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决议具有质询权和监督权,在发现董事会的决议内容、召集方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时,应当及时报告国资委。三是监事会对董事、高管层职务行为的监督权。监事会对董事、高管层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由调查权,监事会对董事、高管层的违法行为及不当行为有制止的权利。[23]
【注释】
[1]史际春等:《企业国有资产法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00页。
[2]石少侠、蔡立东:《论公司的治理结构》,《社会科学战线》2000年第4期。
[3]史际春、温烨、邓峰:《企业和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1页。
[4]梅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0页。
[5]史际春主编:《企业国有资产法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01页。
[6]赵万一:《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7]梅慎实:《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26页。
[8]葛新莉:《论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1-12页。
[9]朱晔:《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分析》,载《企业经济》2001年第3期。
[10]于立、肖兴志、卢昌崇:《对国有独资公司若干问题的探讨》,载《当代财经》1998年第4期。
[11]刘银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研究》,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5页。(www.xing528.com)
[12]林琳:《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载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606/08/207716.shtml,中国法院网,2011年4月20日访问。
[13]史际春等:《企业国有资产法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03页。
[14]朱永扬、朱大旗:《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制度的法律分析》,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
[15]林琳:《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载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606/08/207716.shtml,中国法院网,2011年4月20日访问。
[16]葛新莉:《论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1-12页。
[17]孙冶方:《社会主义经济的若干理论问题》,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39页。
[18]张国平:《国有企业与现代企业产权制度融合性的法律分析》,载《南京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
[19]刘银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研究》,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1页。
[20]国有企业内部控制课题组:《国有企业内部控制框架》,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第141-144页。
[21]史际春主编:《企业国有资产法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06-107页。
[22]史际春主编:《企业国有资产法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09页。
[23]国有企业内部控制课题组:《国有企业内部控制框架》,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第142-1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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