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通常是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考核下,由董事会、经理、监事会、党委会和纪检会、职代会等机构,分别行使决策权、经营管理权、业务执行权和监督管理权的基本的法人治理结构。
一般国有独资公司在章程会规定出资者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董事会作为常设经营管理机构,行使其职权。总经理作为董事会的辅助机关,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其产生及职权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差别不大。监事会的组成具有外部性,一般由国有独资公司委派的人员及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职权包括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部分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根据《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在公司中采取“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党委会参与公司治理的路径,强化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确保党对企业的绝对领导,减少党委会与董事会在公司决策上的矛盾。职代会作为公司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权利的基本形式,其职权包括:选举和监督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选举和监督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会成员;参议公司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涉及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民主评议监督董事、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向有关方面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审议通过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等。(www.xing528.com)
2003年颁布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进一步丰富了国有独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暂行条例》对“管人、管事、管资产”的国有独资公司监管模式提出了明确的、可实施的细则。在管人方面,《暂行条例》规定,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在管事方面,《暂行条例》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实施管理,决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作为出资人,决定国有股权转让等等。在管资产方面,《暂行条例》规定,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为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所出资企业中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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