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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时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驳回了张某破产的请求,判决张某以个人财产偿还企业债务。卫某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公司债务仅以公司财产清偿,无法强迫公司股东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四)法律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规定了不同的出资额投资者在设立企业之初,最应该考虑根据自身财力情况选择设立企业的类型,因为法律给不同类型的企业预设了不同的出资额。

企业设立时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所设企业是否必须具备法人资格

在我国的企业制度中,法人制度占据了浓墨重彩地一笔。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是社会组织法律上的人格化。[6]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除了对法人的概念进行了清晰地界定,为了帮助人们更加准确地辨析法人,《民法通则》还在第三十七条列举了成为法人所必备的必要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法律如此事无巨细地对法人进行规定可知,法人制度是企业在市场上活跃的重要基础,投资者在创设企业的过程中,应该从设立之初便审慎地考虑和论证自身的设立需求,是否有必要将所设立的企业选择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根据法人功能、设立方法与财产来源的不同,我国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项,顾名思义,企业法人仅包含企业法人一种,企业法人以自身的财产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非企业法人则主要包含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多种,且两者最重要的区别在于营利与否。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经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非企业法人则不以生产性为目的,非企业法人最重要是属性是非营利性。

就我国的市场主体而言,通常情况下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资”企业以及最普遍的公司,往往都是企业法人。但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这两种却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的分支机构,例如分公司、分厂、企业的某个车间,都不能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不具备法人资格。作为投资者,了解不同类型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不仅是出于自身设立企业的需求,也方便辨别交易的对方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一举两得。

(二)区分股东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

案例1

张某设立了一家私人独资企业,因欠李某50万元债务而使企业陷入经营困难。张某想通过申请企业破产的力式来免除债务。法院驳回了张某破产的请求,判决张某以个人财产偿还企业债务。

案例2

卫某系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公司51%的股份。后该公司经营不善宣告破产。债权人以卫某是该公司的控股股东且拥有其他实业,有清偿能力为由要求卫某偿还债务,卫某认为公司破产后无法请偿的债务自然免除了。双方遂产生纠纷。

案例1中,法院判决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张某以个人财产偿还企业债务的法律依据是《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换言之,张某设立的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并非法人,不能享受法人仅以法人财产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www.xing528.com)

而案例2中的卫某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的一种,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承担的是有限的财产责任,换言之,有限责任公司仅以公司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虽然卫某是破产公司控股股东,且拥有其他实业,也有清偿能力,但他却不对业已宣告破产的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卫某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公司债务仅以公司财产清偿,无法强迫公司股东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三)设立合伙企业时需格外慎重

众所周知,合伙企业的许多优点一直以来吸引着众多投资者的青睐,一、设立程序简单且费用低廉,二、合伙的形式比个人独资能够募得更多的资金,三、各合伙人均享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对企业经营过程和未来发展都享有发言权和控制权,四、合伙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的自由度和灵活性较高,不必进行财务年度报告,也不必公开财务账目。

但是合伙企业比起其他的企业类型也有着一定的不利之处,同样需要投资者予以警惕。一、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数有限制,这就导致合伙企业很难募集较大规模的资金,从而导致合伙企业的规模受限;二、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旦合伙企业经营失败,很容易导致合伙人倾家荡产;三、每名合伙人都有权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与管理就会带来合伙企业效率低下的问题,合伙企业往往在管理上难以集中和统一,管理科学化很难得到推行;四、合伙企业存续时间不能确定,一旦发生合伙人死亡或者退伙的情形,就会直接导致合伙企业前景不明,不利于合伙企业的长期稳健发展。特别值得提醒的是,投资者选择开设合伙企业时,对合伙人的选择一定要格外慎重。从对合伙企业发生的纠纷中分析可知,发生在合伙企业上最多的纠纷还是合伙企业内部合伙人意见不合或者经营不善导致的纠纷。合伙企业本身就是人身信赖性极强的集合,具备典型的人合特性,合伙企业开设之初便是基于信任才有的组合,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种因素的变化,信任也会不断地变化,一旦发生合伙人过错导致合伙企业深陷解散危机之时,最开始对合伙人慎重选择的必要性就体现出来了。

结合前述分析不难看出,合伙企业更适合中小规模企业或者家族经营的投资者选择。

(四)法律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规定了不同的出资额

投资者在设立企业之初,最应该考虑根据自身财力情况选择设立企业的类型,因为法律给不同类型的企业预设了不同的出资额。在资金较为充足的情况下,可以优先考虑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在财力实在有限的情况下选择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

(五)考虑不同类型的企业所承担的税负不同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法律对不同类型的企业的税收征管都进行了预设,投资者有必要根据不同企业所承担的不同税负充分考量后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企业类型进行设立。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的规定,“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比起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税负上更有优势,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设立上也就更加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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