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根据公司法的一般理论,公司最早起源于十六世纪末的欧洲大陆,也经历了古代公司、近代公司和现代公司的发展历程,但古代公司与近代公司与现代公司在制度和形态上有着天壤之别,故不属于本文所研究的现代企业的范畴。本文所研究的现代公司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是现代企业最为典型代表形式,是当今经济生活中最重要的支柱。公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法定性,《公司法》围绕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股份发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等均进行了详细地规定,换言之,如果想要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法律预先设定的步骤有序进行,否则公司便不能成立;如果想要公司正常运行,也不得僭越法律的预先规定;如果想要解散公司,也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地程序进行。第二法人性,并非所有企业都是法人,但所有公司都是法人。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通则》又在第三十七条罗列了法人的符合性验证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上这些条件公司全部具备,《公司法》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也是公司区别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最本质特征。第三,股权性,公司由股东出资所组成的企业,因而出资者按照出资份额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责任风险。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份都必须能够折合成一定货币单位,不过有限则责任公司不要求必须折合成等额股份,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必须折合成等额股份。
(二)公司的典型形式
公司的典型形式是根据《公司法》对公司的分类而言的,我国《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典型形式,另外还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两种特殊形态——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文对公司的两种典型形态作一介绍。
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形式。法国将有限责任公司称之为封闭式公司,英国将之称为私公司,即不上市的公司。[12]换言之,股东不直接对公司债权人负责。法国将有限责任公司被称之为“封闭式公司”,英国称之为私公司(即不上市的公司),这两种称呼恰好揭示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两大本质特征:第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直接对公司的债权人负责,而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第二,有限责任公司不得面向社会公众发出认购本公司股份的邀请,更不得发行不记名的股份或债券。(www.xing528.com)
有限责任公司有如下优势:第一,设立程序简便,第二,年度经营状况不必面向社会公开;第三,股东人数较少。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另外,现行的《公司法》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于公司市场准入。第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第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在我国,中小企业大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这又从侧面说明有限责任公司轻便、灵活的特点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求。除此之外,各国的法律均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数进行了规定,例如法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不少于2人,最多不得超过50人;如果公司股东连续两年超过50人,则应转化为股份有限公司(即开放式公司)。[13]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被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所持股份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形式。法国将股份有限公司称之为开放式公司,英国将之称为“公公司”,这两种称呼恰好揭示了股份有限责任的两大本质特征:第一,公司股票可以在市场上公开面向社会大众公开出售;第二,社会大众均可通过认筹股权的形式成为公司股东,公司不再紧紧掌握在创建公司的少数人手中,而是掌握在持股比例较大的股东手中。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被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东通过认购公司股份的形式称为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有权面向社会公众募集股款,有权发行股票,年度财物状况必须向社会披露。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或者银行公开出售,但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仅是全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少数。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严格,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公司财物状况公开,公司程序规范,能够以发行股票的形式面向社会募集大量资金,因此大型企业一般选择这种方式设立公司。各国均在《公司法》或者商法典中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和连续盈利的年限进行了规定。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尽管在2013年最近一次修改的《公司法》中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于公司市场准入。但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于有限公司最根本的股东人数的区别仍被保留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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