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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新理念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代企业在一定意义上可被视为契约的产物。契约精神在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中主要体现为自由平等精神、权利与合作意识。坚持契约精神既有利于防范企业内部法律风险,还有利于防范企业外部法律风险;不仅对于企业自身的运营,而且对于企业在整个市场经济大潮中的竞争,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不能坚持契约精神的企业,其不仅不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而且会给自身带来更多的产生法律风险的隐患。

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新理念

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离不开文化法律文化的支撑。文化可被视为涵盖了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宗教、习俗等内容的复合体。法律文化包括关于法律的精神、观念与意识等。现代企业制度的形成伴随着现代法律文化的发展,法律文化建设已经成为现代企业发展中的核心内容之一。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作为企业整体发展中的重要内容,同样需要法律文化意义上的理念支撑。根据现代企业法律文化的基本理念,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理念主要包括契约精神、诚实信用意识和社会责任理念。

1.契约精神

“契约”一词源于拉丁文,在拉丁文中的原义为交易契约作为当事方之间平等自由协商而达成的共识性的协议,其体现出求同存异、互利共识共赢的价值追求。所谓契约精神是指在商品经济社会中派生的契约关系与内在的原则,是一种自由平等、合作守信的精神。契约精神包含两个层面:一是私人契约精神,在商品社会,私人交易之间的契约精神对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二是社会契约精神,这种起源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古典自然法学派所持的学说,对西方的民主、自由、法治的形成产生了深远影响。

现代企业在一定意义上可被视为契约的产物。在企业内部关系上,企业与投资者、企业家与雇员之间的关系属于私法上的契约关系;在企业外部关系上,企业与工商税务部门的关系属于公法上的契约关系。契约精神在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中主要体现为自由平等精神、权利与合作意识。

自由平等精神意味着契约当事方的企业之间主体地位平等、意志自由,根据法律必须确保其在经济交往中主体地位的平等和意志自由,排除胁迫、欺诈、权力的不当干预和超经济强制。权利与合作意识是一种规则意识与法律意识,企业需要依据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主体的资格和权利行使的范围、程序,确认和保障权利。市场经济是多元化的利益主体通过公平的市场获取利益的经济运行机制,利益的多样化必然引起经济利益的交叉、重叠和冲突,因而需要一定的原则、准则对不同的利益进行衡量、选择和确认,需要通过程序来形成关于利益选择和决定的原则或准则。契约达成之时,就是忠实地践行诺言之始;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收获利益的另一面,就是要承担风险。契约精神考验着置身于契约关系中的每位社会成员,也考验着契约关系中的政府、企业和其他组织机构。

坚持契约精神既有利于防范企业内部法律风险,还有利于防范企业外部法律风险;不仅对于企业自身的运营,而且对于企业在整个市场经济大潮中的竞争,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不能坚持契约精神的企业,其不仅不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而且会给自身带来更多的产生法律风险的隐患。

2.诚实信用意识

诚实信用意识就是讲诚实守信用的意识。诚实信用不仅是民法中的帝王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民法的价值追求;而且同样是古今中外社会生活中的基本道德规范。诚信也是社会认同的心理基础、情感基础和文化基础。从法律文化和法律理念的意义上讲,诚实信用意识不仅关系着人们日常生活的有序合理、有效便捷,而且关系到法治国家构建、市场经济发展和企业运营的状况。

诚信不仅是人们基本的道德观念和伦理原则,而且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宝贵精神资源,也是和谐社会理想状态的一种表征。人与人之间诚实守信是形成良好稳定的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的基础,是人与人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领域形成稳定合作关系的基础。唯有在诚信的基础上,人与人之间才能真诚相待,坦然相处,友爱互助,才能建立起良好和谐的人际关系。正是依赖彼此之间的诚实信用,人们才对经济交易、契约行为、未来规划等有合理的预期和信心,才能摆脱社会关系中的偶然性、任意性因素的困扰而从容地进行交往活动,才能不断增进理解、促进合作。

在今天这个信息化、网络化的社会,企业的诚信意识更加直接地与企业的信誉、形象、运营状况联系在一起。凡是具有长远眼光的企业都会非常重视诚实信用意识的塑造。企业的诚信意识不仅表现在企业经营中的严格履约守约方面,而且体现在企业自身的管理中也要确立诚信理念。企业诚实信用意识的培养应该成为对企业的整体性要求,也就是要把企业的全部行为都纳入到诚信评价体系之中进行评估。这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内在基本要求。

3.社会责任理念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追求自身利润的同时所担负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其中特别强调企业对消费者、社会和环境的贡献。企业社会责任包括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两个层面。

企业社会责任理念有着一定的历史渊源。早在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产生以前,企业社会责任就以商人责任形态长期存在。中世纪,在占据社会政治经济统治地位的基督教会来看,商人和商业价值观不值得信赖,并被认为是反基督的。教会要求商人绝对的服从,必须承担广泛的社会义务。西方社会进入重商主义时代以后,文艺复兴终于改变了基督教一统天下的局面,重商主义的兴起把商人的地位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在重商主义者看来,只有金钱才是最好的财富,对外贸易顺差是主权国家增加金银储备最好的方法。商人的社会责任集中表现在为国家利益而从事商事活动。[16]18世纪工业革命不仅极大地推动了西方工商业的跨越式发展,也带来了社会文化和价值观念的根本变化,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自由竞争理论为社会所普遍信仰。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商人以及不断涌现的工厂制企业的最高行为标准就是追求利润。到了19世纪中后期,是现代企业制度形成和不断发展壮大的时代,伴随着财富的集中和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追求利益的商人或企业逐步学会关注公共利益和社会弱势群体。到了20世纪,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企业规模迅速扩大引起的公众对企业社会经济职能预期的变化导致现代意义的企业社会责任的产生。社会公众对企业社会经济职能预期随之发生重要变化,公众要求掌握巨大社会资源的企业不仅仅满足于追求利润,而应该承担与巨大经济影响力相匹配的社会责任。[17]

企业社会责任思想自提出之日起就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话题,从20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思想集中和最有影响力的争论主要有两次,即20世纪30年代至50年代伯利和多德关于管理者受托责任的论战,以及20世纪60年代伯利与曼尼关于现代公司作用的论战。从表面上看,伯利和多德在20世纪30年代开始的这场讨论是在法律层面上探讨管理者的受托责任,但他们讨论的本质问题是现代公司及其管理者在社会中的作用:公司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私人企业还是一个社会组织?现代公司中的受托人的管理者是受托与股东还是受托与公司?他们的争论实际上是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即公司和作为其受托人的管理者是只要对股东承担责任还是要对所有利益要求人的责任,简单来说,是对谁承担责任的问题。[18]这些争论的实质是要弄清楚企业是否承担社会责任。而这就牵涉到如何界定企业的性质。我们认为,企业在性质上是契约性组织,企业是一组契约关系的连接点,是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合同之网,企业因此成为各种利益相关者合作与冲突的交汇点,不同的利益相关者有权根据自身所投入的生产要素的重要性以及要素所有者在企业中承担的风险获得相应的企业利益。企业契约主体包括各种生产要素投入者,如投入人力的企业职员、投入货币资本的股东和债权人、提供原材料的供货商、购买和消费企业产品的消费者、为企业提供基本生产经营条件和环境的社区和政府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环境的组成部分在根本上无法独立自足,必须依赖外部环境获取必要的资源,如资本、劳动力、原材料、信息、消费市场、社会和政治支持或合法性支持等,不同参与者根据自身对企业存续成功的不同程度的贡献而获得影响和控制能力。企业会面临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外部压力,它必须做出一定的反映,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对股东和利益相关者承担社会责任。

此处所言的企业需要秉持社会责任理念,主要是考虑到现代社会对企业的定位已经由单纯追求利润的营利组织发展为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公民,担负更多的社会责任已成为现代社会对企业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国的一些企业只顾追求自身利益,对自身利益之外的社会责任置之不理,未能承担起其作为一个现代企业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对此,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理念显得尤为重要与迫切。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看,企业员工的权益保障、工作环境的健康与安全等问题都是企业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就回报社会而言,现代企业不仅不能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危害社会,而且还要自觉加强自身产品的服务意识,甚至有时企业要有为了社会整体利益而牺牲自身一定利益的境界。

【注释】

[1]李小海:《企业法律风险控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9页。

[2]向飞、陈友春:《企业法律风险评估》,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6页。(www.xing528.com)

[3]《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载http://www.sasac.gov.cn/n2588035/n2588320/n2588335/c4258529/content.html,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2017年12月4日访问。

[4]马晓丽:《我国商业银行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研究》,河海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6页。

[5]《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载http://www.sasac.gov.cn/n2588035/n2588320/n2588335/c4258529/content.html,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2017年12月4日访问。

[6]吴江水:《完美的防范:法律风险管理中的识别、评估与解决方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2页。

[7]向飞、陈友春:《企业法律风险评估》,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0页。

[8]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00页。

[9]向飞、陈友春:《企业法律风险评估》,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1页。

[10]向飞、陈友春:《企业法律风险评估》,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2-53页。

[11]向飞、陈友春:《企业法律风险评估》,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2-38页。

[12]董克仁、郑泗秋:《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宁夏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5-8页。

[13]吴江水:《完美的防范:法律风险管理中的识别、评估与解决方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34-143页。

[14]董克仁、郑泗秋:《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宁夏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9-22页。

[15]吴江水:《完美的防范:法律风险管理中的识别、评估与解决方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6-68页。

[16]唐更华:《企业社会责任发生机理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版,第37页。

[17]唐更华:《企业社会责任发生机理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版,第39-41页。

[18]沈洪涛、沈艺峰:《公司社会企业责任思想:起源与演变》,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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