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谨慎适度原则
谨慎适度原则是坚持企业尽可能全面、细致地预见和把握每一个可能给企业带来损失和不确定性的法律风险,并在设计应对手段时考虑到各种可能性,尽最大可能做到防微杜渐、明察秋毫,避免因未能预见而遭受的不利后果,但同时法律风险防范也要有适度的灵活性和弹性。这是因为企业的具体行为、法律环境中都存在着诸多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均会给企业所追求的目标带来干扰,甚至阻碍企业目标的实现。鉴于企业所面临的诸多不确定性,企业必须以谨慎的态度面对各种产生不利后果的可能性,尽可能地加以防范。而之所以同时又要保持适度的弹性,乃是因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需要花费企业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这种成本的付出必须考虑企业自身的可承担能力,避免出现因花费成本过大而超过企业承担能力的情形。因此法律风险防范需要企业把握时机、选择适当的机会进行企业决策调整。为了确保企业目标的实现,法律风险防范并不意味着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事无巨细的干预,只要保证与企业运营决策的方向性保持一致即可。
2.适时主动原则
所谓适时主动原则,是指针对企业的各种行为,应当及时、积极主动地从法律风险维度搜集信息、考虑问题、选择应对方案,而不能满足于仅为完成一项工作,采取简单的方法加以处理了事,等再出现法律风险问题时再应对。因为法律风险伴随着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不断变化中,不同的环境和行为会有不同的法律风险,即使是同一交易伙伴之间的交易,由于环境的变化也会出现不同的法律风险。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活动既不是风险发生之前的一劳永逸般地一次性付出,也不是风险发生之后的亡羊补牢,法律风险防范应当是对企业运营活动及其风险征兆的适时主动监控。在一般性的法律事务管理中,预见法律风险仅仅是一种附带的工作,而在法律风险防范中,对于法律风险的预见是一种常态性的、目的明确的法律事务工作。
适时主动原则的要点是那些极有可能造成损失的法律风险。比如,在常规的合同审查活动中,主要关注的是合同的明确性和较为粗放的违约等不利后果。而对于在质量、数量、交货日期等某一方面若是出现问题将会产生何种不利后果,以及如何处理此类后果等的关注,才是法律风险防范所要做的事情。
3.事前控制原则(www.xing528.com)
事前控制原则意指把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过程前置,从传统上的事前一般性控制甚至不控制转变为以事前控制为主,也就是在行为开始之前预见诸多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并在实施方案之中预先安排防范的手段。这一原则贯穿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全过程,充分体现了法律风险防范的旨趣,即积极识别风险、分析风险成因、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4.择优原则
在企业法律风险被识别出来之后,是否需要采取措施以及如何采取措施有些时候并不是一个容易回答的问题。因为一项决策的做出会受到信息量、客观环境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人们需要在风险与收益、理想与现实之间做出选择。众所周知,营利是企业追求的基本目标,企业一般仅在有营利的可能时才会去考虑风险,仅有法律风险而没有什么营利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不会有企业愿意尝试。
在很多情形下,风险与营利并存,甚至两者间存在一定的正比关系,企业在面临较大风险时,也恰恰意味着具有较大获利的可能性。企业应对同一个法律风险的方式常常有多种,具体会采用哪一种方式需要依据企业的目标、条件的限制、成本、效率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而某些法律风险本身也需要企业同时采取多种方式予以应对。择优原则意味着企业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去更有效地应对法律风险,不同的法律风险应当采取不同的应对方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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