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一词来自于意大利语risco和法语的risque,滥觞于早期的航海贸易和保险中,意指在某一特定环境下,在某一特定时间段内,某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1]1901年美国的威雷特博士在其《风险与保险的经济理论》一文中首次提出了风险的学理含义,“风险是关于不愿发生的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之客观体现”[2]。尽管何谓风险仍存有不同的理解,但是威雷特博士的风险定义揭示出了风险的内在属性:风险具有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风险的本质属性在于其不确定性。同时,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可被识别和控制的,否则我们对于风险就难以言说了。据此,可把“风险”定义为:在一定环境中和一定期限内客观存在着的,能够导致费用、损失与损害的,可以被人们认识和控制的不确定性。有人把当今人类社会看作是风险社会,足以说明今天的社会中布满了诸多的不确定性因素。
法律风险作为诸多风险中的一种,是指在特定的法律规范体系管辖范围内,由于行为主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与相关法律规范存在差异,从而导致与行为主体所期望的目标相违背的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3]法律风险具有其风险因素的非规范性、风险是否爆发的非预期性以及风险后果的不确定性等特征。法律风险不同于法律责任。因为,法律责任是行为主体由于不当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而法律风险中固然包含了法律责任之不利后果因素,但仅仅是此不利后果发生的一种可能性,而非其现实状态的呈现。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其他组织都会面对一定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的主体不同,直接影响着法律风险在涉及面、发生损失的概率、控制的需求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www.xing528.com)
根据上述法律风险的界定,所谓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在特定的法律规范体系管辖范围内,由于企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与相关法律规范存在差异,从而导致与企业所期望的目标相违背的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企业作为现代社会发展中的基本经济细胞,作为依法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活动并具有独立或者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的组织,其营利性的属性总是与风险相随,而企业面对的各种风险归结到底,必然呈现为法律风险。企业的建立、发展、壮大,其中每一个阶段每一个环节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企业不仅面临着外部法律风险,也面临着内部法律风险。在法治建设的大潮中,企业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适应法治的大环境,同时亦需要认真对待自身内部的法律治理需求,加强其法律风险意识,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使得企业能够保持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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