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是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之一,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根据公平原则而设定的法定送达方式。了解符合公告送达的要件,是正确适用公告送达程序的前提。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根据该条规定可知,公告送达有严格的程序要求。适用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第一,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即受送达人无固定的住址,也无法查明其现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人民法院无法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严格审查适用条件,慎用公告送达。首先,立案时应该要求当事人提供双方当事人目前的详细地址和联络方式。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该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记机关的证明。其次,送达时未找到被送达人或者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不可径行公告送达。应当查清被送达人是否因临时外出或迁移新址无法送达到。最后,确认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应该有公安部门或其单位、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必要时要对被送达人的近亲属进行调查询问。否则,就构成程序违法。第二,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该条件是对第一个条件的补充,是指当事人虽然不构成下落不明,但是人民法院采取了《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最终无法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法院并未采取公告方式以外的任何其他送达方式,并不能证明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在此情况下,就不符合该项条件规定的情形,即不能径直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否则必然构成程序违法。
通常情况下,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会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且一般会向当事人发出听证传票,通知当事人双方听证。如果按照申请人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有效送达被申请人的(发生退信、签收人无法确定系被申请人且被申请人无法联系上或未到庭听证),则法院会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以诉讼方式解决;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会进行公告送达。(www.xing528.com)
本案中,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辉进行了审查,并依法进行了听证。申请人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到庭参加听证,而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梁某某、周某二采用了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听证传票等法律文书,但是被申请人梁某某、周某二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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