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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将有物权担保的破产债权利息计算至债权清偿之日?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有物权担保的破产债权的利息是否应计算至债权清偿之日,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否定说认为,《企业破产法》第109条的规定仅仅能够证明有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未涉及利息计算的问题。所以,有担保的债权依然受该《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2款的约束,其利息只能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时。

是否应将有物权担保的破产债权利息计算至债权清偿之日?

关于有物权担保的破产债权的利息是否应计算至债权清偿之日,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肯定说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第1款“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的规定,《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财产统一分配并不包括担保债权,担保债权的实现不是通过破产财产分配规则完成,而是依《企业破产法》第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的规定实现的,即有物权担保的破产债权的利息计算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只有在依《企业破产法》第110条“享有本法第109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的规定,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实现担保物权后债权未能完全受偿的部分或者放弃优先受偿权利成为普通债权的部分,利息计算时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www.xing528.com)

否定说认为,《企业破产法》第109条的规定仅仅能够证明有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未涉及利息计算的问题。且《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2款“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的规定并未区分有担保的债权和普通债权,依《企业破产法》第44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的规定,担保债权亦是破产债权。所以,有担保的债权依然受该《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2款的约束,其利息只能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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